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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老人在妻子离世5年后选择再婚。多年过去,老人竟将早年与亡妻共同购置的房

上海,一位老人在妻子离世5年后选择再婚。多年过去,老人竟将早年与亡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偷偷过户给了再婚妻子。直至老人去世,儿女们才知晓此事,他们怀疑是继母从中作梗,随即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据大象新闻报道,老人张某和妻子育有4个子女。随着孩子们逐渐长大,原本的住房变得拥挤,张某便在浦东新区购入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5年后,张某的妻子不幸离世。又过了5年,张某与女子刘某再婚。由于二人年事已高,婚后并未生育子女。 二人婚后第14年,张某被确诊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记忆力开始衰退。张某担心自己病情恶化,便拉着刘某前往不动产中心,将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张某占20%,刘某占80%。 2年后,张某离世。4个儿女为父亲办完丧事后,准备继承这套房产,却被刘某告知房子已归她所有。 4个儿女自然无法接受,他们怀疑刘某是趁着张某患病,故意诱导其办理过户登记,于是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房产。 那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首先,张某名下的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经调查,涉案房产是张某与妻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尽管只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不影响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将房产过户给他人。 其次,张某办理过户时,妻子已去世,且未留下任何遗嘱。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既然张某的妻子没有遗嘱,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张某和4个儿女应均分妻子的房产份额。即张某可分得60%的份额,4个儿女均分剩下40%的房产份额。但如今张某擅自将房子过户给刘某,明显侵犯了4个儿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张某将房子过户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认可。 第三,刘某多年来陪伴张某,即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作为张某的第二任妻子,她与张某共同生活了10多年,若最终一无所获,也不合情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某在涉案房屋中拥有60%的产权份额,在其去世且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张某个人的份额应由刘某和4个继子女共同继承。也就是说,刘某至少能分到12%的房产份额。同时,法院考虑到刘某照顾张某10多年,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 经核算,涉案房子市场价约20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张某的4个儿女所有,同时他们需各自向刘某支付10万元房屋折价补偿,共计40万元。 有网友质疑:“为何张某不通知儿女就能办理过户?其中是否存在猫腻?” 还有网友认为:“刘某伺候他们父亲16年,才拿到40万元,太不公平了,雇个保姆都不止这个价!” 对此,你怎么看?(信息来源: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