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沈某网上刷到一则高薪招聘,某公司招试衣男模,时薪三百,还日结。沈某自恃外形条件优越,穿衣打扮也讲究,心动了,觉得这活儿简直就是为他量身打造的,于是火速联系了招聘方。面试时,工作人员一顿夸,说沈某形象气质佳,上镜效果杠杠的,但话锋一转,表示想入职得先交两千九百八,拍套专业模卡,说是行业规矩,得用于宣传。沈某心里犯嘀咕,但一想到未来高收入,咬咬牙还是交了。结果呢,九个月下来,就接了四单,赚了四百块,这跟招聘时说的天差地别。沈某找经理理论,经理却阴阳怪气地说,就沈某这条件,九个月四单算正常。沈某要求退钱,公司却百般推诿。 (来源:小强热线) 据小强热线报道,男子沈某在网上闲逛时,一条招聘信息吸引了他的注意,某公司招试衣男模,时薪高达三百,日结。 沈某心想,这不就是自己梦寐以求的工作嘛!他平时就爱打扮,穿衣风格也时尚,而且工作相对自由,闲暇时间当个模特赚外快,简直不要太完美。 沈某越想越激动,赶紧加了招聘方的联系方式,还发了张自认为帅气的照片过去。对方工作人员一看照片,立马夸赞沈某镜头感好,形象气质佳,完全符合要求。 紧接着,工作人员开始介绍待遇,说薪资日结,时薪两三百,一天拍一场,一场两到三小时,现在秋装上新,订单多得很,不怕累的话一天还能拍两场。 沈某一听,订单量这么足,那收入肯定可观啊,于是毫不犹豫地约了面试。 面试那天,沈某满怀期待地去了,结果工作人员又提出了新要求——想入职得先交两千九百八十元,拍一套专业模卡,用于后期宣传。 沈某一听,心里有点打鼓,这还没挣钱呢,就要先交这么多钱。 但工作人员一再强调,这是行业规矩,而且模卡拍好了,以后接单肯定没问题。沈某转念一想,舍小钱才能挣大钱,这钱早晚能赚回来,于是咬咬牙交了钱。 交了钱,签了协议,沈某就跟着公司去了合作的影楼拍模卡。拍完之后,沈某就满心欢喜地等着订单上门了。 可现实却给了他狠狠一击,九个月过去了,他就接了四单,赚了四百块。 这跟招聘时说的时薪三百、订单不断完全不符啊!沈某急坏了,赶紧找公司经理理论。 经理却一脸无所谓地说,现在就是这个情况,他也没办法。沈某要求增加工作量,可左等右等,还是没人找他拍。 这时,沈某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公司退钱,结果却遭到拒绝。 经理说,沈某这条件,九个月四单算正常,当初他就说过沈某不适合这工作,是沈某自己非要干的。 经理说:愿意跟沈某妥善解决这件事,可以给沈某退还一部分模卡拍摄费。但考虑到摄影师、化妆师的人工成本,公司只同意退给沈某一千八百元。 沈某觉得这太不合理了,他明明是来赚钱的,结果却倒贴了一千多。他觉得自己被骗了,决定找记者曝光这件事。 记者找到公司陆经理,陆经理却表示,当初签的协议里并没有保证接单量这一项,也没承诺每天都能安排拍摄。 但沈某觉得,工作人员当初的话里话外都给人一种订单量很多的感觉,这不是骗人吗? 兼职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误导和欺诈行为。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承诺了高薪时薪,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未能兑现。 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兼职公司通过夸大其词的宣传,诱使沈某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模卡拍摄费用,这构成了对沈某的欺诈。 兼职公司在协议中设置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然而,兼职公司在协议中并未对“不保证接单量”“模卡费用自行承担”等对沈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显著提示或说明,导致沈某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兼职公司可能因此构成对沈某合法权益的侵害。 针对兼职公司的上述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兼职公司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兼职公司的欺诈行为和不公平格式条款,导致沈某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沈某有权要求兼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模卡拍摄费用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是行政处罚。兼职公司的欺诈行为还可能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兼职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综上所述,兼职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沈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兼职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