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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or运输公司员工?法院:虚拟“支配性管理”下劳动关系成立!

记者5月7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围绕网约货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其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起案件入选。

在该起案件中,货车司机与运输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并收取相应的运费报酬。虽然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指挥命令等都在虚拟空间实现,但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争议: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9月30日间,杨某在佛山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杨某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提供用于运输的车辆,并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报酬。

后来,由于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就工资问题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运输公司支付杨某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南海法院。法庭上,运输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诉请其无须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杨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载有车牌号、方量、车次、工资、超时费、扣罚款、扣除某工资、扣除押金、扣除水电费、实发工资的工资条等证据。

判决: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具体到该案中,首先,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须选择该公司绑定,并经公司审批。杨某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服从某运输公司安排,某运输公司存在对杨某进行扣罚等劳动管理行为。杨某对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均不具有自主决定权。其次,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按月结算工资,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单,相关运输收入构成杨某主要经济来源。其三,杨某从事的是混凝土运输工作,属于某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综上,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某运输公司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明确互联网平台与数字技术下的用工模式

法官指出,在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中,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与数字技术将传统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指挥命令、工资标准、工作量的计算等在虚拟空间中实现,与传统用工模式有明显的不一致。劳动用工形式灵活化,相比传统劳动关系更加隐秘。

不过,互联网平台及数字技术要素的加入虽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劳动管理方式,但未改变劳动管理的性质。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如何判断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则应通过企业是否制定奖惩规则等对司机进行劳动管理,司机能否自主决定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司机主要收入来源,司机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等要素综合考量、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