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出于热心为女同事牵线搭桥促成姻缘,女同事曾承诺事成后封个大红包。婚后双方因红包金额产生分歧,女子索要2000元,对方却只愿给66或88元,甚至恶语相向。女子气愤至极,表示若对方觉得不值,可离婚并倒贴100元。 据5月6日天天630新闻报道,女子邓某在一家商场里是一名店员。她性格开朗外向,为人热情豪爽,在同事间人缘极佳,平日里总是乐于助人,大家都很喜欢她。 去年,商场新来了一位女同事徐某。邓某和徐某渐渐熟悉起来,在一次闲聊中,邓某得知徐某一直单身,家里人催得紧,徐某自己也有些着急。 邓某突然想起自己的老乡何某,何某同样单身,年龄和徐某相仿,为人老实本分,性格也很温和,两人看起来十分般配。邓某心想,要是能撮合他们,说不定能成就一段美好姻缘。 邓某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徐某,徐某听后十分高兴,连忙点头答应,还满脸期待地说:邓某,要是真成了,我一定给你封个大红包,好好感谢你! 邓某笑着摆摆手说:先别急着谢,要是你们真能成,那是你们有缘,红包不红包的,到时候再说。 虽然嘴上这么说,但邓某心里还是隐隐期待着能得到一份感谢。 在邓某的热心安排下,徐某和何某互加了联系方式,开始慢慢接触。两人聊得很投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之后,他们感情迅速升温,经常一起出去约会,看电影、逛街,享受着甜蜜的恋爱时光。 今年3月,徐某和何某决定领证结婚。不过,他们没有特意告知邓某这个消息。 直到有一天,邓某偶然从其他同事口中得知了他们结婚的事,心里顿时有些不是滋味。 邓某给徐某发了条消息,半开玩笑地说:你们都结婚啦,之前你说事成了给我封个大红包,你们打算什么时候兑现呀? 徐某看到消息后,把事情告诉了何某。何某觉得邓某要的钱太多了,有些不乐意。 于是,徐某回复邓某说:邓姐,我们也想感谢你,但是2000元太多了,我们只能给你66或者88,最多给她120元,意思一下是可以的。 邓某立刻给徐某打电话理论,双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何某接过电话后,更是口出恶言,骂邓某不讲理,简直是狮子大张口。 何某还提出,要给邓某介绍一个对象,以此抵消谢媒钱。邓某觉得何某这是在羞辱自己,坚决不同意。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何某一气之下把邓某的联系方式拉黑了。 邓某气得不行,她跑到徐某和何某那里,大声说:你们两个白眼狼,要是觉得我碍眼,就去办离婚证,我倒给你们100元! 这场因为谢媒钱引发的矛盾,让原本和睦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 @芹姐说法 女子徐某曾口头承诺给女子邓某封个大红包作为谢媒钱,但在婚后却与男子何某就红包金额与邓某产生严重分歧,最终只愿意支付66或88元,且在邓某理论时恶语相向。 女子邓某出于热心为徐某和何某牵线搭桥,促成两人结婚,在婚后因谢媒钱金额问题与徐某、何某产生矛盾,并多次协商未果。 对于徐某的行为,她与邓某之间关于谢媒钱的约定,从法律层面看,构成了一种赠与合同的初步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然而,徐某虽口头承诺封个大红包,但未明确金额或履行期限,属于无偿给予的初步意思表示,且未形成书面协议,这就导致赠与金额存在争议。 在邓某单方面主张2000元,而徐某、何某仅同意66元或88元的情况下,双方未就赠与金额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尚未成立。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徐某没有必须支付邓某2000元的义务。但如果徐某在后续明确表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红包,且邓某接受,那么赠与合同成立,徐某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邓某为徐某和何某牵线搭桥,属于无偿帮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但邓某无法主张劳务报酬或谢媒钱,她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然而,邓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说媒产生必要费用,且主张的2000元明显超出必要费用范畴,难以适用无因管理规则。 综合来看,虽然从情感上邓某觉得自己委屈,但从法律角度,由于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和证据支持,邓某难以获得她期望的2000元谢媒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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