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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一男子去银行ATM机取款后,把卡忘在机器内。后面的人发现这一情况后,

江苏张家港,一男子去银行ATM机取款后,把卡忘在机器内。后面的人发现这一情况后,没有提醒男子,反而两次就试出了密码,然后分3次在多个网点取走了28000余元。半个月后,男子发现卡丢了、钱没了,于是报警求助。没想到警方当天就将对方抓住,而此时那28000元已经被对方用了7000。

(来源:潮新闻等)

据大象新闻报道,吴先生因需要钱办事,着急去银行ATM机上取了28000元。期间,他接了个电话,随后匆匆离开。

后面排队的男子陆某进入ATM机的小房间,然后准备插卡,却发现机器画面已经退到首页,卡也退了出来,但吴先生并未拿走卡。

陆某当时不知怎么想的,他突然将吴先生的卡给推进了机器,随后机器显示要求输入密码。

陆某随意按了“666666”这种常见的简单密码,但机器提示错误。后陆某输入了“123123”,没想到还真被他蒙对了。

之后,机器显示这张卡内还有几万元的余额,这下陆某的贪欲瞬间占了上风。他从中取走了一部分,然后带着卡去了其他网点的ATM机,分3次共取走了28000元。

在陆某取完钱后,他一开始没敢用,但过了一个星期后,发现没有警察找上门,于是胆子大了起来。

半个月后,吴先生再次去银行取钱时,才发现卡没了。后在手机上一查,发现余额也没多少了,这才慌了神,赶紧报了警。

后警方通过调查取证,当天下午就找到了陆某。面对民警的询问,陆某供认不讳,还将剩余的21000元交给了警方,并承诺会归还其他的钱款。

有不少网友认为,陆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盗窃。

其实陆某的行为并不算盗窃,因为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是吴先生的卡是忘记在ATM机中,也就是说,这张卡对于吴先生来说,属于遗忘物。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陆某捡到了吴先生的遗忘物并未归还,这顶多算是民事侵权。

那陆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

陆某在拾得吴先生的银行卡后,并未选择归还,而是自己猜出了密码从中取走了钱款。也就是说,陆某是假冒吴先生的身份,欺骗了ATM机。

因此,陆某的行为更符合信用卡诈骗。

《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因此,陆某的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他将面临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处罚。

目前,陆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最后,我们去银行取钱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去ATM机取钱时,要注意观察ATM机上是否存在摄像头。这种摄像头就是专门拍摄账号和密码的,然后复制这张银行卡,将卡中余额取走。

第二,我们设置银行卡密码,千万不要设置太过简单。这样即便卡丢失了,别人也很难猜出密码。

第三,在ATM机取完钱后,我们一定要多等待一会儿,把钱点清楚,检查是否有假币,然后等机器界面回到主页,银行卡推出后再离开。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