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内因突发意外身亡,这不算工伤算啥?
北京这个保安死的真是有点冤,11年前的案子到现在竟成了笑柄。据媒体报道,李某被北京某公司聘为保安员,安排他每天24小时都在厂门口的保安室值班,也可以居住。谁能想到,2014年10月6日12点多,李某在保安室里跟一个女性朋友发生性关系时突发疾病猝死!
这下事情大了,属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李某工作的公司认为他的死亡跟工作职责不否不给赔偿。倒是李某的儿子有办法,居然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走工伤赔偿的路子。结果是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的儿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了,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撤销人社局的决定书。人社局不服,上诉,最后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我觉得,聘用李某的公司让他一个人每天24小时值班,本来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李某既然同意并行使了这个约定,他也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追诉权。
李某的生活范围完全固定在单位的保安室,自然不能随便离开,人都有七情六欲,他与女性朋友发生性关系虽然是在工作场合,如果公司当时发现并有制止行为,李某或许会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没有被制止,意味着也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违约不违法,所以公司对他的死亡作出经济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大家说说,法院判的对不对?这样的奇葩事你们身边还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