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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警横沥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以下2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对其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个人处以2000元及以上罚款)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东莞市横沥镇北环路98号)提出;如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