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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打水漂了!广东,因大妈借钱不还,70多岁的大爷上门讨债,过程中大爷先是

借出去的钱打水漂了!广东,因大妈借钱不还,70多岁的大爷上门讨债,过程中大爷先是闯入家中大声嘶吼,接着踹开卫生间的门,把正在洗澡的大妈拉出来暴打一顿。报警后,大爷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又因为年满70周岁免于拘留。大妈不解气又一纸诉状把大爷告上法庭,索赔10000余元赔偿,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0多岁的冯某和同龄的侯某是好友。侯某曾向冯某借了一万块钱,承诺有钱就还,可之后却没了动静。

不仅如此,侯某跳广场舞时还故意躲着冯某,这让冯某心生不满,决定找侯某要回借款。

事发当天,冯某直接来到侯某家中。当时侯某正在卫生间洗澡,没马上出来。冯某先是在客厅大声叫嚷,让侯某赶紧出来。

见侯某一直躲在卫生间不出来,冯某一气之下踹开卫生间门,把正在洗澡的侯某拽出来暴打一顿,还阻止她穿衣服。

侯某哪是冯某的对手,被打后赶紧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认定冯某故意伤害他人,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0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所以,公安机关决定不对冯某执行行政拘留,仅罚款1000元。

侯某可不乐意了,自己被打伤,仅住院费就花了5000多元,于是将冯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围绕诉求,侯某提交了医院诊断报告、治疗费用清单,以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行政处罚通知书等证据。

冯某则认为: 一是这起事件起因是侯某借钱不还,她有严重过错; 二是自己虽承认殴打侯某,但事后已赔偿她1000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关键在于侯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这是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侵犯身体健康权案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法院确认冯某侵犯了侯某的健康权,并造成她轻微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冯某未经允许进入侯某家中客厅,还把正在洗澡的她拉出来殴打,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即便公安机关已对冯某作出处罚,侯某仍有权提起赔偿诉求。

经核定,侯某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426.64元。

综上,法院判决冯某限期赔偿侯某8426.64元损失。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