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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网友从银行买了几根金条,然而剪开后发现金条的内部竟然呈现出偏灰状。网友怀

上海,一网友从银行买了几根金条,然而剪开后发现金条的内部竟然呈现出偏灰状。网友怀疑这金条是掺假的,但银行一开始想甩锅给金店,直到看到编号才改口称要调查。

(来源:大象新闻)

据大象新闻报道,一位网友的朋友去银行买金条熔炼成首饰,但在金店老板剪开金条时,发现中间竟然是偏灰色的,并非纯金。金店老板称这是科技与狠活的产物。

网友的朋友拿着金条去找银行要说法,谁知银行连调查都没调查,就直接说是金店的问题。网友的朋友十分气愤,她拿出了购买记录以及未拆封的金条,上面清晰显示了银行的名称和金条的编号。

目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对于银行的金条掺假一事,网友们也揣测纷纷,有网友表示:这金条变成假的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在个人持有期间被调包,二是银行内部出了问题,要说这么大各银行卖假黄金,不太可能。

也有网友持有不同意见:就不能是制造金条的精炼厂出了问题?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消费者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购买金条,若金条的确掺假,那说明银行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掺假金条,除了能拿回5万元本金,还能获得15万元的赔偿。

也许有人认为可能不是银行售假,是供应商出了问题。但即便如此,银行也有审查不力的责任。

按照规定,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当然为了便利,消费者直接找银行赔偿是肯定没问题的。

2、如果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调包了金条,那这属于监守自盗行为,即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有可能是职务侵占罪。

这两者主要的区别是,职务侵占通常是工作人员利用业务上的便利占有单位的财产。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是经手金条的管理工作,所以他才能有机会调包了金条。

但如果工作人员接触的业务与看管金条无关,那他调包了金条就不符合职务侵占,应当定为盗窃。

最后,银行目前尚在调查中,但该事件的曝光无疑是对银行的信誉产生了一定的危机。

之前有不少人为了弄些黄金首饰,特地去银行买金条,他们相信银行的金条不会有任何问题。

但现在出了这一档子事,可能以后不会有人再相信银行的金条绝对没问题了。

不过,换个角度来看。如果购买其他商家的金条出了问题,那索赔起来十分的麻烦,而且对方不一定有退赔能力,但银行不缺退赔能力。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