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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以160万将手里的一套二手房卖了,并与买家签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浙江杭州,女子以160万将手里的一套二手房卖了,并与买家签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家先付首付24万,剩下136万办理贷款。岂料,买家的征信问题出了问题,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首付。女子不干了,要求买家按合同约定承担房子20%的违约金,也就是32万。买家怒怼:这房子再降10万,我都不买了,一分钱违约金都不会给你。并道出实情。 据1818黄金眼,5月9日报道,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因为卖房子的事,搞的吃不好、睡不好,心力交瘁。 事情是这样的。 2021年,张女士夫妻俩花236万买下一套近69平的二手房。 这套房子位置、格局都不错,夫妻俩一直住得很舒心,可眼瞅着孩子要上幼儿园,为了孩子,决定将这套卖掉,换套学区房。 今年3月,中介带着买家张阿姨母女来看房,母女俩看后很满意,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160万元的价格谈妥。 张阿姨先付了5万元定金,并签署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在首付款至监管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还给买家。 3月底,张女士夫妇和买家张阿姨母女正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成交价160万,4月5号前,买家得把24万首付款打进监管账户,剩下136万办银行贷款,买家一旦逾期支付,最多要承担购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32万。 结果签合同的时候,中介又让张女士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还说:格式合同都这样,不用细看。 张女士夫妻俩没多想就签了,等事后才发现,不对劲了:原本5万定金在首付款到监管账户后1个工作日退还,改成了首付款打入前;连付首付的宽限期,也从5天一下延长到15天。 虽然发现条款变动,但张女士夫妻并未过多计较,只盼着买家能按时付款,顺利完成房屋交易。 可事情并未如他们所愿。 4月5日,中介在三方沟通群里告知,原定贷款银行无法放贷,需要更换银行并修改合同。 张女士的丈夫随即回复称已退回定金,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 张阿姨也在群里提出,因女儿征信出现问题,希望与张女士夫妻见面协商,将合同购房人更改为自己夫妻二人,以便办理贷款。 但张女士夫妻认为,定金已经退还,此时配合更改合同缺乏保障,坚持要求张阿姨先将首付存入监管账户,再进行后续配合。 4月6日,张女士的丈夫向张阿姨发送催告函,要求其在4月9日晚12点前先将12万元打入监管账户。 张阿姨诚恳回应,表示一直在积极协商,中介也在四处寻找合适的银行。 然而,从4月5日起的一个多月时间里,24万元首付款始终未能到账。 万万没想到,在最后一次沟通中,张阿姨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此房,即便房价再降10万也不愿继续交易。中介见状提出签订解约书。 张女士夫妻不干了,他们认为,这一个多月来房价下跌,且因等待交易租房产生了额外支出,谁来买单? 随后,张女士夫妻寻求媒体帮助,帮忙讨要说法。 记者联系到张阿姨后,她道出了自己的委屈。 原来,在签合同的第二天,银行就查出女儿当月征信存在逾期记录。 为促使张女士夫妻配合银行变更手续,她和中介多次沟通,甚至带着礼物上门,但对方避而不见。因始终得不到回应,她才无奈发出解约通知。 最终,张女士表示,如果张阿姨坚持解约,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20%的违约金,即32万元。 而张阿姨态度同样坚决,不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还表示要主张自己的损失。 目前,中介承诺会继续协调双方进行沟通。 这件事曝光后,没想到,张女士的遭遇没得到网友的同情,反而都站到了张阿姨那边:自己把事情搞黄了,买家有问题积极处理,你这好,这不行那不行,出了事情么又要甩锅给别人。 感觉张女士不是真心想卖房,一直在努力惦记买家的32万违约金,别人都专门登门去变更合同,明知道前面的银行无法履约连门都不给开。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改如何认定此事呢? 1、中介让张女士签下的补充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虽然张女士是在中介“不用细看”的引导下签署,但很难认定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所以补充协议中关于定金退还时间和首付宽限期的变更有效。 2、张女士要求张阿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承担20%的违约金,即32万元,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张阿姨希望张女士能配合变更合同,但是在法律角度来看,张女士确实没有义务必须配合。 张阿姨构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具体是否必须支付20%的违约金,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来判定是否调整违约金数额。 信源—1818黄金眼-5-9。 #春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