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未做好污染防范与治理措施被判侵权,赔偿养殖户15万多元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段可可通讯员韦益情叶婧涵
施工期间的排水处理不规范而造成周边鱼塘受到污染,养殖户的损失应由谁担责?不久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排水措施不到位导致鱼塘污染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施工方未做好污染防范与治理措施,负全责。
工地黄泥水污染鱼塘
2020年12月,南宁某投资公司的建设项目开工。项目所在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毗邻梁梓元(化名)承包的10.7亩鱼塘。自2021年起,每逢降雨,投资公司工地的雨水就裹挟着泥沙,通过未完善的排水系统流入梁梓元的鱼塘。浑浊的黄泥水不仅冲走了鱼塘中的鱼苗,还将大量淤泥堆积塘底,导致鱼塘彻底失去养殖功能。
梁梓元多次向投资公司反映问题,投资公司始终以“排水已接入市政管网”“鱼塘上游有其他施工单位”等理由拒绝赔偿。随后,梁梓元向社区提交报告称:“施工方未做好排水措施,导致黄泥水长期灌入鱼塘,无法继续经营。”社区核实后盖章确认情况属实。
多次要求投资公司赔偿无果,梁梓元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赔偿鱼塘损失15.35万元及鉴定费。
养殖户打起索赔官司
“项目开工以来,施工方只管建设,未做好相关排水措施,导致下雨时上方的泥浆水排到鱼塘,塘鱼全部被大水冲走。受污染影响,鱼塘无法继续养殖,投资公司应赔偿我的各项损失。”梁梓元说。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梁梓元向法院提交了社区盖章的报告、现场泥水淤积的照片,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鱼塘损失评估报告。
投资公司辩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已落实相关措施,雨水均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与鱼塘无直接关联,梁梓元所述下雨时泥浆排到案涉鱼塘系投资公司所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鱼塘上游存在多家施工单位,无法认定损害是由投资公司单独造成的。
投资公司还质疑鱼塘的合法性。投资公司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不允许挖塘养鱼,案涉鱼塘若属于基本农田则承包合同无效,梁梓元无权索赔;若不属于基本农田,承包人需经原土地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向政府申请、备案,方可承包建设鱼塘。梁梓元无法证明鱼塘属于合法承包,其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梁梓元主张的补偿标准仅适用于征地拆迁,与财产损害赔偿无关。
施工方被判赔15万多元
江南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结果显示,施工方大门前有一条排水渠沿市政道路向东延伸,雨水经涵洞改道,最终汇入梁梓元的鱼塘。这一路径与梁梓元提交的泥水痕迹高度吻合。此外,投资公司自述在2021年10月才完善雨污管网驳接,但鱼塘受损始于2021年初,证明前期施工中排水措施确实存在疏漏。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梁梓元长期经营的鱼塘出现被淤泥填埋的损害事实。投资公司辩称工地排水设施已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但该案损害发生的时间早于投资公司自述的雨、污水管网驳接时间,结合梁梓元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现场勘验发现的情况,投资公司的建设项目存在前期施工排水处理不规范致使泥沙裹挟雨水外流的情况。投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投资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认可。可以推定投资公司施工排水不规范与案涉鱼塘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投资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案涉鱼塘及所饲养的鱼已不复存在,客观上无法对塘鱼的数量进行精确核定。法院采纳价格评估机构所作出的价格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案涉鱼塘损失价格为36.29万元,但梁梓元仅主张15.35万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公司赔偿梁梓元15.35万元、鉴定费1685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务必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作业,做好各项污染防范与治理措施,这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一旦因施工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养殖户等权益受损方,在遭遇类似侵权事件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录制视频,保存好与施工方沟通协商的记录等,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