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女子和男子开店,女子出钱,男子出技术,店里的东西,全是女子购买,一共花了7万多元,谁知刚开张一周,女子发现,男子贴上自己的收款 码,营业款他都拿走,女子觉得不合理,刚说了几句,男子直接撂摊子跑了,女子找来记者,隔空喊话:我把店给你开起来了,一星期你就把我一脚踢开!咱俩的营业额你全部卷跑,我把你当朋友,你把我当啥?
2025年5月11日,据都市报道,女子和男子合伙开店,刚开业男子就不干了。
吴女士向记者求助,她向合伙人隔空喊话: 安某某,你的梦想不就是开店吗?我把店给你开起来了,一星期你就把我一脚踢开!咱俩的营业额你全部卷跑,我把你当朋友,你把我当啥?
原来,吴女士和安某某是朋友,俩人商量想开一家麻辣牛蹄涮锅店,俩人说好,吴女士出钱,安某某出技术。
之后,吴女士投资7万,很快就把涮锅店开了起来,店里的所有东西,全是吴女士买的,安某某没有掏过一分钱。
5月1日,涮锅店正式营业,只开了一个礼拜,吴女士就发现了问题。
安某某在店里贴上他自己的收 款 码,吴女士觉得这不合理,就和吴某某协商条款,谁知吴某某一听,直接撂摊子不干。
他不但走人,还把所有营业额卷走,吴女士一看,这不行呀,我掏钱投资,刚开业你就把我踢了,俩人的营业额你都卷跑,太不地道!
吴女士向记者求助: 我知道投资有风险,我就是没有想到,这风险是自己人坑自己人!
记者联系到安某某,询问原因,安某某却说: 我和她性格不合,开店不可能两个老板对着干吧!
吴女士大怒: 我把店开起来了你说和我性格不合了?
安某某却说,是吴女士给他规定,两个月的时间,店得盈利。
安某某认为,投资开店,你不能要求我多久盈利,投资都有风险,没有包赚不赔的生意!
安某某又说,是吴某某要提走股份,多长时间她要撤走多少,这样一来,她给我没啥保障,她撤走了,风险全在我身上了!
吴女士反驳他到,我没说非要撤股,是他提前让我走,我觉得不合理,因为收款码全是他的!
安某某拿出手机: 我这是V X 经营账户,不是个人账户,信息是公开的,你看她性格这样,现在就不可能在一起经营!
吴女士委屈,她本来想在店里待上三个月,好好经营,安某某却让她走开。
吴女士气愤不已,提出要把店里的钱结清,可吴某某不愿意,他让吴女士走,还得把钱搁到店里,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吴女士不同意,店里已经营业有钱,我为啥还要搁钱在店里?
安某某认为,你把钱拿走,风险岂不是搁在我一个人头上了?
俩人言语不和,吴女士心里烦了,直接问安某某还想不想开店。
安某某却说,他没想过不开店,吴女士提出,你既然想开,那我不和你合伙,我把店盘给你,你把我的本钱给我。
吴女士拿出各种单据,买东西的清单,她一一列出,你把钱给我,我撤资,你来干!
安某某两眼一瞪,那不行,所有东西都让我承担,我不同意!
吴女士彻底怒了,你不能想要,还要,啥都想要,我直接到法院起诉了,判个啥我就接受啥!
安某某满脸不在乎:你随便!
有人认为,这男的是想白p,空手套白狼,还说自己有风险,女子遇人不淑,男子就是个无赖!
还有人说,做生意千万不要合伙,哪怕是亲兄弟都不能,何况是朋友。
又有人说,这个男人就是想独吞利润,见利忘义,两个人一起经营,账目必须公开!
资金和技术,所有的都是不出资的男人掌握,还要求出资人走人,这不是明摆着要坑人吗?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972条规定: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吴女士和安某某合伙开店,对于利润分配,若没有明确约定,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
安某某私自拿走全部营业款,违反了这一规定,已经损害到了吴女士的权益。
《刑法》第270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安某某将本应属于合伙的营业款卷走,若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数额较大,在吴女士要求返还后仍拒不交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具体是否构成需si法机关根据证据和实际情况认定。
《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吴女士提出把店盘给安某某,让吴某某退还本钱,这涉及到合伙关系的解除和财产清算。
在未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清算前,吴女士不能直接要求安某某退还投资款。
安某某拒绝协商清算,双方无法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吴女士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合伙关系,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以确定双方权益。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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