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抢孩子",为什么警方只拘留了5天? 李大哥的妻子推着未满周岁的孩子逛商场,突然被三个女子围住,伸手就要从婴儿车里抢孩子!多亏商场人多,妻子大声呼救才没让她们得逞。李大哥第一反应就是:这仨人肯定是人贩子,必须按 “拐卖儿童罪” 抓起来!但警察调查后说,带头的沙某其实是认错了人,她儿子儿媳闹离婚,孙子跟着儿媳在北京生活,她误以为李大哥的妻子是儿媳,想把孙子 “抢” 回去。您看,这里就有个关键问题:同样是 “抢孩子”,什么时候算犯罪,什么时候只是违法? 根据《刑法》第 240 条,构成 “拐卖儿童罪” 必须有 “以出卖为目的” 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人贩子是想把孩子卖钱,而沙某是想抢回自己的孙子,动机是家庭纠纷,不是卖孩子赚钱。所以虽然行为看起来吓人,但够不上刑事犯罪。这时候警察只能按行政违法处理,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行政拘留。 就算不构成犯罪,抢孩子把人吓得够呛,难道只关 5 天就够了?警察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 1 款,说她们 “扰乱商场秩序”。但这里有个大问题:她们主要侵犯的是孩子的人身安全,还是商场的经营秩序? 从案情看,商场秩序其实没受多大影响,主要是李大哥一家受到了人身威胁。但警察为啥用 “扰乱公共秩序” 来处罚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针对 “侵犯人身权利” 的具体条款,比如第 40 条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需要更严重的后果(比如殴打、伤害),而本案中抢孩子没成功,也没造成身体伤害,属于 “情节较轻”。 李大哥气不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把 5 天拘留加重。但从法律上来说,这事能不能成?这里涉及一个重要原则:公安机关有 “行政裁量权”,只要处罚在法定幅度内,法院一般不会随便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 “扰乱公共秩序” 的拘留是 1-15 天,5 天属于中间幅度。而且,受害人在行政处罚中虽然有 “原告资格”,但只能针对 “不处罚” 或者 “处罚过轻” 申请复议,不能直接要求 “必须判多少天”。比如 2019 年浙江有个案例,受害人被打后认为警察对打人者拘留 5 天太轻,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理由是 “处罚在法定范围内,没有明显不当”。所以李大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很难支持 “加重处罚” 的请求。 法律不仅要正确,更要让人感受到正确。作为律师,我理解李大哥的愤怒 —— 换作任何父母,遇到这种事都会后怕、都会希望严惩 “抢孩子的人”。但法律是理性的,它必须用证据说话,用条文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