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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未尽注意义务摆放雕塑品法院:侵犯著作权人展览权!

随着消费者审美素养不断提升,当下不少酒店为吸引客源,会通过摆放艺术作品来提升档次,然而,这一过程却隐藏着法律风险。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及酒店大堂雕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某酒店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摆放雕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被判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是一名雕塑艺术家,其创作的作品曾获多个艺术奖项,并多次被博物馆收藏。2015年2月,郑某创作A雕塑,并于同年8月首次发表。

2023年5月,郑某发现深圳B酒店在其大堂陈列了一雕塑。经对比,郑某认为该雕塑与A雕塑十分相似,遂将B酒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A雕塑的展览权和署名权,判令B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涉案雕塑、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5万元。

B酒店辩称,大堂陈列的雕塑由C供货商采购,酒店作为一般消费者无能力辨别是否侵权,且在收到郑某的书面函告后已将雕塑撤下,无主观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法院认为,A雕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且已公开发表,B酒店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其次,B酒店将涉案雕塑陈列在大堂,使得公众能够接触到,这种公开展示行为构成了对A雕塑展览权的侵犯。尽管雕塑由C供货商提供,但B酒店无法证明在陈列时尽到了知识产权审查等合理注意义务,未能证明雕塑有合法授权来源。

而在署名权侵权判定上,法院指出,B酒店将侵权雕塑作为大堂装饰物摆放,主要目的是装饰,并非突出作品的艺术展览价值或作者身份,所以B酒店未侵害郑某的署名权。

由于B酒店侵害了郑某的展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郑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B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依法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郑某的知名度、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B酒店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B酒店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B酒店立即停止使用、销毁被诉侵权雕塑,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著作权侵权中,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基于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受保护的作品,而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必要条件。本案中,B酒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郑某的作品,无论其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对展览权的侵犯,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法官在此提醒,对于经营者而言,所有“借用他人创意”的行为,均需以“先授权、后使用”为底线。在经营空间装置艺术品时,应尽到查验权属文件、定期复核授权状态、排查是否存在与知名作品高度相似的情况等合理注意义务,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著作权尽调,对于无法核权的高风险作品,建议遵循“存疑不用”原则。同时,商家应选择正规来源渠道进行合作,完善采购流程、保留证据凭证,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张燕通讯员王碧蕾丛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