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守护晚年生活、应对疾病风险的“安全绳”,对企业而言则是“责任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稳健运营、长远发展的基石,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官高效化解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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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张某已达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事宜时,发现自己入职的宁夏某公司有部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没有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随后张某立即与公司进行了沟通,但公司一直未予以处理。为了正常退休,张某只能自己先行补缴了相关费用。多次向公司追偿无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诉至金凤区法院。
金凤区法院行政庭刘法官着手办理该案后,认真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情脉络,认为双方存在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的可能性。为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张某在公司干了这么长时间,退休后还要到处维权。作为企业,只有保障好员工薪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基本权益,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塑造重诚信、有担当的良好形象,赢得口碑与信赖,实现长远发展。”在调解过程中,刘法官进一步为双方详细释法析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向公司释明未履行义务客观上造成了张某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并从公司的日后发展为切入点,引导被告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经过刘法官的多番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合意,该公司同意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张某支付其自行垫付在职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能够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化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更彰显了司法力量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劳动争议案件关乎民生之本,今后,金凤区法院行政庭将以更高效的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充分保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司法之力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刘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