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贴士之合同编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民法典中,合同编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条文数接近整个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为回应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合同编在保留原合同法规定的15类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4种典型合同,其中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有利于实现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突出对民生的保护。
“买卖不破租赁”
不为恶意串通“撑腰”
近日,记者了解到一起房屋租赁民事纠纷背后的虚假诉讼案。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孙某,因不甘心自家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企图通过一份虚假租赁合同,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干扰法院执行。最终,随着一纸宣判,闹剧落下帷幕,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受到刑事制裁。
抵押房产牵出“租赁”纠纷
2018年3月,孙某夫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将名下一套位于河南周口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时,二人曾向银行出具声明,承诺该房屋未被出租。2022年7月,贷款逾期后,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孙某夫妇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随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并成交。此时,案外人赵某突然提出异议,称自己早在2018年就与孙某签订了10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5万元租金,要求法院确认其租赁权,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阻止房屋移交。
然而,法院审查发现,这份租赁合同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支付方式为现金且无收据,还约定了出租方代缴水电费的反常条款,且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曾占有、使用该房屋。法院认为租赁合同不符合日常生活租赁习惯,真实性存疑,驳回了赵某执行异议申请。
赵某不服,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但法院判决未支持其相关诉请。赵某遂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随后又申请再审,仍被驳回。
检察监督揭开“租赁”真相
2024年2月,赵某向周口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发现,当事人先申请抵押贷款,又签订租赁合同,再办理抵押登记,三个时间差恰到好处,“完美”地兼顾了己方利益。合同约定的反常条款等情况,更是让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这可能是一起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
“民法典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指房屋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租赁关系不受影响,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条规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继续使用租赁物。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滥用这一规则,通过虚构租赁关系来阻碍房屋的拍卖和执行,从而逃避债务。”检察官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官先后调取当事人的银行流水、物业记录等证据,发现该案细节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该房屋位于市区繁华地段,市场年租金至少1.5万元,而合同约定年租金仅5000元;赵某称10年期租金5万元系以现金一次性付清,却无法提供任何收据或支付记录;物业记录及邻居均证实,该房屋长期由孙某一家占有、居住等。
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孙某为阻碍房产转移,与赵某串通伪造租赁合同,试图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干扰执行。双方恶意串通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赵某依据无效租赁合同请求确认的租赁权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周口市检察院认定,原审法院综合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等认定租赁权不成立,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于2024年4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虚假权利不受保护
赵某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虽已办结,但孙某、赵某恶意串通签订合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系虚假诉讼,涉嫌犯罪。
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识别和惩戒;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建议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迅速办理。2024年12月,该案被移送西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底,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孙某、赵某不等刑罚。判决现已生效。
3月18日,涉案房屋拍卖后顺利完成过户,新房主拿到了不动产权证。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还会影响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危害很大。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精准识别并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既准确判断了合同的效力,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无理诉求,又通过刑事追责形成有力震慑,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湾乡李灵希望小学校长李灵说。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传统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典里也有规定。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意思是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比如进行房屋买卖,承租人的权利不会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者受到妨碍。这项制度的本意在于保障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体现了契约精神。
同时,适用这项制度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租赁合同成立在先且合法有效,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内等。本案中,租赁合同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租赁合同自签订起就是无效合同,“承租人”赵某也就无法主张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