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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做生意,管朋友借了250万,写借条时,他怕自己一个人无力偿还,竟把12

上海,男子做生意,管朋友借了250万,写借条时,他怕自己一个人无力偿还,竟把12岁女儿的名字也加在还款人里。女儿长大懂事后,得知自己被父亲牵连背上百万债务,还成了老赖,她很生气,生怕学业工作受影响,便决定申诉。法院判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6年,小赵的父亲赵某为了能让公司资金顺利周转,向朋友李某借了250万。

当时情况紧急,赵某先拿到了借款,之后才补写借条。

让人没想到的是,在补写借条的时候,赵某怕自己一个人无力偿还,竟自作主张,在借条上加上了妻子和未成年女儿小赵的名字。

除此之外,他还承诺可以用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

然而,这借条一立,后面的麻烦也接踵而至。

赵某在生意场上并非一帆风顺,到了该还钱的时候,他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偿还债务。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一气之下把赵某告到法庭。

不过,在法院的调解下,赵某和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双方约定,由赵某和他的妻子、女儿一起把这笔债务还清,包括相应的利息。

可当时的小赵,还只是个懵懂无知的小孩,对家里发生的这些变故浑然不知。

彼时的她还不知道,这份调解协议会给她的人生带来多么大的影响。

就是因为这份调解协议,小赵被法院列入了限制高消费的名单。

看着自己年纪轻轻,就被迫变成了老赖,小赵心里很不是滋味。

她的人生路还长,万一因为这件事影响了自己的学业,怎么办?

同时她也害怕,在未来的工作中会因为这件事处处碰壁。

每当想到这些,小赵的心里就又焦虑又恐惧,她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什么都没做,却要承受这样的后果?

如今,小赵已经20岁了,她不想每天因为这些事烦心担忧,这太影响她的生活了。

经过一番思考,小赵鼓起勇气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她希望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让自己摆脱这个莫须有的老赖身份。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小赵的处境?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赵某在补写借条时,擅自加上了未成年女儿小赵的名字,此时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没有授权赵某代表自己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务。

赵某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

小赵在事后并未对赵某这一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所以该债务不应由小赵承担。

法院在调解时,未充分考虑到赵某这一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将小赵列为共同还款人,在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等…

小赵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赵某在调解过程中,将小赵列为共同还款人,让她承担巨额债务,这显然违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没有给予小赵特殊、优先的保护。

同时,法院在调解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小赵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未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损害了小赵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接到小赵的申诉后,展开审查。他们发现,在案件发生的时候,小赵还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没有能力去承担这样一笔巨额债务。

赵某擅自为她设定债务,这本质上就是无权代理,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在调解的时候,也没有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小赵,让一个年仅12岁的女孩背上了如此沉重的债务。

这不仅损害了小赵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所以,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启动再审程序的建议,希望能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

近日,这个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由赵某夫妻来偿还李某的借款,并解除了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

对于小赵的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