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大专学历的女子准备应聘某公司质量工程师岗位,但这个岗位需要本科以上学历。女子壮着胆子去面试了下,没想到竟通过了。可是在办理入职时,公司发现了女子存在不诚信行为,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女子不服,认为自己凭本事面试通过,公司不给办入职就属于非法解雇,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来源:海报新闻)
女子张某一直对自己的大专学历心存不满,认为这限制了自己的职业发展,可是张某又不想再花精力去专升本考试。
案发前不久,张某看到某公司招聘质量工程师,岗位职责简单,待遇不错,让张某十分心动,但是当张某看到学历要求本科以上时,心却感到拔凉拔凉的。
不过,张某并未放弃,她还是打算去试一下。为此张某去参加了面试,并且还通过了面试。
正当张某欣喜不已,憧憬着能入职该公司后,公司的人事却发现张某在面试时的学历登记与真实学历不匹配,而且张某提供的本科学历在网上也查不到。
公司认为张某的学历可能存在造假,于是终止了张某的入职流程。
可张某却不干了,她认为自己是凭本事通过了面试,这与学历无关。况且公司已经通知面试通过,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现在公司却单方面提出终止入职,无疑是终止了劳动关系。
因此,张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雇的损失合同,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某承认了自己实际是大专学历,但她坚称自己有能力胜任这个岗位,是公司太不近人情,一味地用学历卡住了人才。
那张某的索赔是否有依据呢?
本案中,张某只是通过了公司的面试,但面试的第二天就被公司发现了其学历造假一事。
由此可见,张某并未正式入职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一般来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会写明员工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一旦违反诚信原则,公司就有合理的理由开除员工。
即便张某她正式入职来公司,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她学历造假一事是事实,而该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信原则。
也就是说,即便张某入职了,公司也有合理的理由将其开除,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在张某学历造假的前提下,她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公司设置本科以上学历,算不算就业歧视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第5条规定,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 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由此可见,就业歧视常见于性别、户籍、学校、学历等。
本事件中,公司要求质检岗位必须是本科以上,这是公司对岗位的一项学历需求,如果有同样优秀的人,但学历只有大专的,也不是不能考虑。
因此,公司的行为并不算就业歧视。
其实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就业歧视,可以通过是否能后天努力改变来实现目的进行判断。
比如:公司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而这个完全可以通过后天学习专升本,所以就不算就业歧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