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儿媳生了双胞胎,想换大房子,公婆卖了一套房,转给儿媳120万,不料,小两口离婚,房子归儿媳所有,儿子只得到90万补偿,公婆拿出一张借条,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20万,前儿媳说:借条是伪造的,我没签字,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据现代快报5月15日报道,公婆出钱给儿子、儿媳买房,结果,小两口离婚,房子归儿媳了,老两口能把钱要回来吗?
2020年3月,小倩迎来了人生最幸福的时刻,她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可乐坏了一家人。
小倩的丈夫小陈,还有公婆高兴的合不拢嘴,孩子的到来是全家的希望。
尤其是公婆喜出望外,儿子儿媳结婚两年,又生了双胞胎,以后的日子想想就觉得甜。
过了一年后的5月份,小陈、小倩开始张罗换个大房子,毕竟有两个孩子,再加上老人帮忙照顾家里多少有些拥挤了。
没想到,小两口买房的想法很快就得到了双方父母的大力支持。
小陈和小倩看中了一套210万的房子,决定买下来居住。
老陈夫妻俩非常积极,一听儿子要买房,俩人就把名下的另一套房子拿去卖了110万。
在儿子买房前,老陈夫妻把110万又添了10万,一起转到了儿媳小倩名下,这么做显得好看,也是对儿媳妇的一种重视。
而小倩的父母也是有多大劲就使多大劲,他们也给女儿、女婿出了30万。
小陈、小倩自己出了60万,加上两方父母的这些钱,买下了这套210万的房子。
从此一家人过了几年消停日子,然而,谁也没想到,小陈和小倩的感情出了问题,二人协议离婚。
2024年6月份,小陈、小倩签了离婚协议,两人商量好,房子归小倩所有,而小倩补偿给小陈90万。
小陈、小倩的婚姻彻底落幕了,可是,老陈夫妻一看房子归了小倩,他们无法接受。
父母为了孩子买房是心甘情愿的,但是,目的都是希望孩子过的好,可是,儿子离婚,房子归了儿媳,那这120万掏的就不是滋味了。
同年8月,老陈夫妻直接将儿子小陈、前儿媳小倩告上法院。
老陈夫妻还拿出一张借条,说这120万是借给小陈、小倩的,所以,要求二人归还120万。
小倩觉得,这笔钱就是公婆看她生了双胞胎,一高兴给他们,根本没提过借钱的事,再说,买房时,自己父母也出钱了。
但老陈夫妻拿出了小陈写的借条,上面写着:“借到爸妈120万,用于购买房子,以后如果爸妈需要,我和小倩将归还此款”。
借条上日期写着2021年3月5日,但只有小陈自己的签名。
那么,夫妻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吗?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陈同意给父母还钱,表示,他在借钱时是问过小倩的,而且,小倩也是同意的,所以,他才给父母写了这张借条。
小倩表示,她根本不知道借条的事,之前也没有人说过借钱的事,而且,她也没有在借条上面签字,她认为借条是伪造的。
至于买房时,老陈夫妻给了120万,那是老人看生了双胞胎高兴,转钱是为了换个大房子住的好一点。
另外,老陈夫妻转账给自己时,没有备注为借款。
所以,小倩认为这120万是老陈夫妻她和小陈的赠与。
那么,老陈夫妻出钱给儿子买房,当时没有约定出资性质,那这120万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老陈夫妻在出钱给儿子、儿媳买房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20万为借款,而且,他们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
根据法律规定,老陈夫妻出资性质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予而非借款。
法院认为,120万应该认定为赠与。
第一,借条单方面签字,证据不足:借条上只有小陈一人签字,小倩未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不满足民间借 贷成立要件。
第二,重大支出应夫妻共同决定:小倩表示对120万的借条不知情,夫妻双方对于买房的大事,应该一起决定,小倩说她不知情,但小陈拿不出证据证明小倩知道此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
第三,未让配偶签字有违常理:老陈夫妻只让儿子在借条签字,却没有让身份疏远的儿媳小倩签字,这样的做法不符合常理,所以,不能认定为真实借 贷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老陈夫妻出120万为赠与,小倩不用还钱。
小陈说愿意还钱,这就是他和父母的事了,120万应该由他个人还款。
老陈夫妻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这就是一个教训!以后无论男女,只要父母出钱买房子或者出大笔钱的时候,转账说明一定要写清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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