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女子转身撞人获赔7万

因为一个转身,就要赔别人7万块!法院判罚是否有理?青岛一位60 岁的刘阿姨,就因为在人行道上接电话时突然转身,撞上了后面的路人,结刘阿姨右腿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最后法院竟判路人赔7万!有人说 “转身的人自己找死,凭什么让别人赔钱?”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1、“转身撞人”算谁的错?2、行人之间也要保持“安全距离”?法律有规定吗?3、7万赔偿怎么算的?合理吗?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转身撞人,谁该担主责?法院认定刘阿姨突然转身是主因(70%责任),路人未保持距离是次因(30%)。这里涉及《民法典》第 1173 条 “与有过失” 制度 —— 如果被侵权人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对方责任。具体到本案:刘阿姨的主要过错:1、突然转身改变行进方向,且未观察后方环境;2、边打电话边走路,分散了注意力。 路人的次要过错:1、未保持足以应对突发情况的距离;2、对前方行人异常动作预判不足。 可能有朋友会问:“要是路人完全没过错,是不是就不用赔了?” 还真是。   这案子最大的争议,就是 “行人是否需要保持安全距离”。法院判决中提到路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安全距离,行人之间并无明文规定。这就好比问:“两个人并排走路,谁该离谁远点?”法律压根没说明白。但是,《民法典》第1165条要求公共场所参与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参照车辆安全距离逻辑,认为路人作为后方行人,没及时预判前方突发情况,存在次要过错。可能有朋友会说:“谁能料到前面的人会突然转身?”但法律强调“风险预见”,比如商场里人流密集,后方行人应有意识保持距离,避免“人肉追尾”。这里要给大家划重点:法律虽然没明文规定行人必须保持多远的距离,但 “合理注意义务” 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最后一个问题,赔偿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刘阿姨索赔 18.8 万元,为什么最后只拿到 7 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十级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伤残系数)。以2024年山东标准(约4.5万元/年),仅残疾赔偿金约9万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总额约18.8万元。法院调解后路人承担30%(约5.6万),实际赔7万可能包含精神抚慰金。   本案引发我对“碰瓷式索赔”的思考:若随意转身索赔获支持,是否催生新型街头骗局?   这起7万元赔偿案,表面上是个意外,实则给所有人上了一课:公共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法律或许有空白,但我们的责任心不能有缺口。下次走路时,不妨想想:我的一个转身,会不会让别人“赔掉半年退休金”?您觉得行人该不该和前面的人保持安全距离?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