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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风波起,装修拆除到底该谁“买单”?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东与租客因装饰装修物的拆除引发纠纷,调解不成又起波澜,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官如何巧破困局化解纠纷。

陈某因经营需要向谢某租赁店面,租赁期间,陈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安装展示柜、展示架以及用于宣传的广告灯箱等。陈某退租后,谢某要求陈某拆除、清理经营和展示的部分装饰装修物。因陈某不予拆除、清理,谢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案件经法院调解,陈某主动拆除部分装饰装修物,但因拆除过程中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在拆除部分装饰装修物后,陈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拆除剩余装饰装修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本案中

陈某于涉案租赁房屋内设置的装饰装修物(如展示柜等),与案涉房屋并未形成附合,并非不可拆分,且大多不可重复利用,拆除清理需要产生一定的费用。在租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由租客陈某负责拆除清理。

鉴于陈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拆除剩余装饰装修物,为减少双方矛盾,也便利、及时化解本案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自行拆除剩余装饰装修和遗留物等,并由陈某补偿谢某费用2000元。

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在判决生效后双方亦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该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房屋租赁双方要谨记三原则:

1、合同要详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退租后租金结算、水电费结算、装饰装修物处理等事宜,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2、沟通要前置,租赁期间有遇到合同未详尽约定事宜时,租客应提前主动联系房东进行沟通报备,看是否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增加条款等,房东亦应及时表态;

3、纠纷要理性处理,发生争议切勿意气用事,应通过合法、正当、和谐方式化解纠纷。

租房的本质是“双向奔赴”,房东多一分合同严谨,租客多一步主动沟通,便能减少一场两败俱伤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