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下楼遛狗,狗子回头的时候不小心碰了一下过路老人的腿,女子道歉后老人离开,结果不到一分钟老人折返回来,说女子的狗咬到她了,女子觉得天都塌了,指着自己的狗说:我牵着绳,带了嘴套,根本咬不到你好吗,阿姨!
据点时新闻5月14日报道,女子不久前养了一只狗,狗只有几个月,正是精力旺盛好动的时候,女子没事的时间就经常出去遛狗,消耗它的精力。
事发当天晚上女子吃过饭后再次下楼遛狗。女子知道,养狗要文明,爱狗就要做到出门拴绳带嘴套,所以女子专门给狗子买了牵引绳和嘴套,每次出门都会给狗戴上。
这天晚上,女子刚下楼没多久,狗子非常兴奋,一直往前方跑,时不时还会扭头到处乱看,结果路过一个散步大妈旁边时,狗子扭了一下头,不小心碰到了她的腿。
女子立即停下来向大妈道歉,大妈原本有些生气,可是女子态度诚恳,最后她接受了女子的道歉离开了。
女子牵着狗往前走,谁知不到一分钟刚刚那个大妈又追过来了,说女子的狗刚刚咬到她了。女子非常无语,自己的狗戴着嘴套,怎么可能咬到人呢?
可是大妈不依不饶,指着自己的裤脚说,她的裤子上湿了一块,肯定是狗子刚刚咬到她了,湿的那一块是狗子的口水。
女子非常无语,指着嘴套说,狗带了嘴套肯定咬不到人。可是大妈非不愿意,女子只好不断解释,说她的狗刚在家吃过饭,不存在饿了流口水的情况,他们刚下楼,狗也不存在运动过量流口水的情况。大妈的裤子湿了,怎么就能认定是狗咬到她口水打湿的呢?
两个人吵了一架,最后是旁边一个看样子是大妈家人的男子拉着她走了,这场争执才停歇下来。
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许多地方都对养犬制订了管理条例,例如,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
女子深知文明养狗的要求,专门给狗子购买并佩戴了牵引绳和嘴套,这一行为表明她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来防止狗对他人造成伤害。
女子尽到了文明养犬的基本要求,也尽到了养犬人应有的管理义务,在狗碰到老人后,立即停下来诚恳道歉,在养犬规范执行方面不存在过错。
老人在接受女子道歉离开后又折返称被狗咬,在女子有充分证据表明狗不可能咬人的情况下,仍然不依不饶,这一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大妈声称被狗咬,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狗咬伤的痕迹、监控视频显示狗咬人的过程等。
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情况下,大妈仅仅因为自己裤脚上湿了一块,就仅凭主观臆断不依不饶地指责女子的狗咬伤她,属于无端指责。
大妈的行为不仅给女子带来困扰,也浪费了公共资源和他人的时间。
文明养狗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但并不意味着养犬人就低人一等。质疑他人需要有证据,无端指责就会让人觉得不讲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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