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里的钱
突然“消失”了
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偷窥到好友刘某某手机支付宝的登录账号及密码,便使用自己手机登录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支付密码。
2024年2月25日至4月11日,李某某多次使用刘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行消费及网络赌博,共计挥霍9823.05元。2024年3月8日至5月9日,李某某先后三次使用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在支付宝安逸花小程序上分别借款500元、200元、1.9元。2024年3月20日,李某某使用刘某某抖音账号钱包内的月付功能充值话费95元。综上,刘某某共被李某某盗窃使用10619.95元。
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1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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