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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72岁的老人是低保户,她和老伴每月可获得70元的电费补贴。可这笔钱有两年都

湖南,72岁的老人是低保户,她和老伴每月可获得70元的电费补贴。可这笔钱有两年都没有收到了,并且其他困难户也未收到,于是有人向上面反映了这个情况。最后一查才发现,有人将账户中的170万转走了。 据九派新闻5月18日报道,72岁的唐阿姨生活困难,在2008年的时候申请了低保。这样一来,她和老伴每月就可以领取940元的生活费。 对于现在的生活状态,唐阿姨是感恩的不得了,说生活在现在的社会真的是太幸福了。 不过,根据当地的电价,他们每月可以收到大约70元的电费补贴,以前都能够获取,但最近两年好像都没有发放,老两口就有点纳闷咋回事呢? 后来询问其他的困难户,他们也没有收到,大家一合计这其中肯定有蹊跷,于是有人就反映了这个情况。 事情一出就引起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关注。 工作人员开始调查此事,此时,在民政局工作的何艳变得惶恐不安,整日魂不守舍。 过几天后,调查结果也有一些眉目了,这时何艳赶紧找到领导,主动投案自首,说她转走了170万的公款。 大家赶紧让她交代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把困难户的钱给私吞了? 这时,何艳才讲述了几年前的故事。在2016年的时候,她是民政局财务股股长,当时民政局下属机构的社会救助局因改革而撤销了,但是她发现,社会救助局对公账户并没有注销,里面还有2014年和2015年两年未发放的困难群众电费补助的款项共计420万元。 这个账户没有注销,就成为了她随意掌控的私人账户,因为谁都不会再去关注这个账户——因为机构被撤销了。 因此,在2017年3月,何艳的外甥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上面在给他们安排任务,要拉拢储户来银行存钱,于是他就找到了自己的姨妈何艳,让她帮忙想想办法。 何艳也很想帮外甥的忙,于是就想到了账户里的240万,何不将这笔钱转到外省的银行呢? 于是何艳就开具了转账支票,将106万从社会救助的账户中转到了外甥所在银行的自己的账户中。 对于这次操作,她很满意,这个账户完全就是自己的私人账户,没有人会关注,这笔钱也可以自由地操控。时间一长,何艳过得有滋有味,感觉自己就是一个富人。 随后,她又把这笔钱转成了理财产品,让这笔钱给自己创造财富,此时,她觉得一个人拥有财富太容易了,是举手之劳的事情。 不过她还是比较小心,不敢把其余的钱一并转出,但是她还是一直惦记着这笔钱。经过两年的观察,感觉真的是没人再去关心这笔钱,因此在2019年的时候,她又从中转出了20万。 并且这次她的转账是直接用于充值美容卡,完全是明目张胆地使用公家的钱,随后,房屋装修、个人消费等等一系列支出都是从其中扣除的。 因此,从2016年至2021年,何艳通过九次转账,将本该属于困难户的钱转入自己的账户,共计170余万。 正在何艳过得风生水起,觉得钱财就是信手拈来的事情时,却有人反映了这个情况。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后,立即进行查询核验,她才发现自己做错了,这不是自己的钱,是公家的,这是违法行为。 她再三斟酌后,还是赶紧投案自首,称自己错了,做了违法的事情,希望组织给予机会,从轻处罚。 最后,何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女子的行为为何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强调挪用后有归还意图,而贪污罪以永久占有为目的。这句话的表述正不正确? 本事件中,何艳将社会救助账户的钱转走后,一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一部分直接用于美容、装修等个人消费,完全把公款当成自己的钱随意支配,根本没想过归还,这明显是想把钱“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故意,而不是暂时挪用。 2、为什么何艳多次转账累计170多万都算贪污? 根据《刑法》,贪污罪的数额计算是将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从2017年到2021年,何艳分九次转走公款,不管每次转多少,只要她没有归还,这些钱加起来的总数就是她贪污的金额。就像小偷每次偷一点,偷的次数多了,累计起来的东西都算盗窃所得,不会因为分次就不算数。 3、何艳主动投案自首,能从轻处罚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何艳在事情被调查后主动向领导坦白,承认自己转走170多万公款的事实,符合自首条件。所以法院在判刑时会考虑她主动认错、配合调查这个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相比拒不认罪的情况,已经算是从轻处理了 。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202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