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之园一定要拆吗? 英之园于2013年开建,因违法占用工业用地,被认定为违建。2019年至2024年,当地政府为处罚违法占地及违建,曾五次召开听证会。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建的处罚有三种方式:罚款、限期拆除、没收。那么,英之园一定要拆除吗?不能通过其他处罚方式解决吗? 2020年,当地政府曾依据上述法律条文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知什么原因,该处罚决定未得到执行。2024年当地政府又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当地政府对对英之园作出了两个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没收决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究竟该如何执行拆除决定?政府的拆除决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处罚原则? 笔者认为,如果是为了维护国家土地政策的严肃性,非要拆除英之园的话,则决不能简单地一拆了之,必须要对当地政府土地监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追责问责,向公众作出交待。2013年英之园开建至2019年这六年期间,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了什么监管职责?为何不及时制止违法占地和违建行为?为何不及时止损?2020年作出没收决定为何不执行?为何在没收决定未撤销的情况下又作出拆除决定?问题是否到了非拆除不可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