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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故事丨以物抵债获得强执房屋产权变更前的采暖费谁来交

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消费者、劳动者、创作者,也可能在某个时刻,成为权益被侵犯的对象。面对侵权,你是否曾感到无助?是否曾因不知如何维权而选择沉默?别担心,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故事”栏目正式上线,小编将为你带来一个个真实的维权案例,带你走进维权的现场,解读背后的法律知识,为你点亮维权的明灯。

(图源网络侵删)

想要交纳房屋产权变更至自身名下后的采暖费,被供热公司拒绝,要求其一同交纳产权变更前的欠交费用,协商不成被供热公司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宁夏某科技公司不明白,怎么会陷入“主动交费却被诉”的纠纷中。

“这要从2024年8月那场拍卖说起……”承办法官刘益辰近日对记者详述了这起纠纷。

[案情回放]

2024年8月,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进行强制执行,在公告中有一句“拍卖标的欠交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但两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无奈之下,某科技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流拍价格以物抵债,申请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同年12月21日,在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后,该科技公司取得了这一营业房的所有权。裁定将包括案涉房屋过户至某科技公司名下,某科技公司可持裁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定书送达后,某科技公司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所有权登记。

然而,在该科技公司交纳采暖费时,供热公司却提出:该营业房从2018年起便欠交采暖费,获得营业房所有权的某科技公司相当于买受人,理应按照拍卖公告中承担拍卖房屋欠交的所有税、费。

“我方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之前,并未与供热公司成立供热合同关系,所以并非用热人,并无负担支付采暖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相反,案涉房屋在法院拍卖、变卖前存在购、用电记录,表明其时案涉房屋另有实际使用人居住、使用。”某科技公司拒绝接受供热公司的“霸王条款”。

僵持不下之际,供热公司以“拖欠自2018年至2024年期间采暖费2.5万元未支付”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结合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刘益辰认为,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供热公司自2024年12月底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的采暖费较为公平合理,不应承担此前发生的采暖费。

[法官说法]

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供热公司交纳房屋产权过户前的采暖费?其中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如何确定?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书面申请以流拍价格以物抵债并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法院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第二,拍卖公告中的内容,对某科技公司并无法律约束力。司法拍卖、变卖公告等是一次性行为,人民法院每组织一次拍卖,均应当依法先期公告,其效力不能自动延续至其后的拍卖、变卖程序中,当拍卖、变卖因无人参与竞买而结束后,其公告等内容即丧失拘束力。在此之后,对流拍后接受以物抵债的形式申请执行人的某科技公司而言,不能当然发生拘束力。

第三,产权变更前的供热合同,对某科技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吗?某科技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其并未与供热公司成立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并非用热人,因此没有负担支付采暖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供热公司应起诉原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