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发红包或转账很常见,分手后的经济纠葛也时有发生。那么,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怎么定性?尤其在特殊节点,诸如发出的“520”“1314”红包,算赠与吗?能否要回来?近日,广东法院就通报了一起恋人分手后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
2023年5月,李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了吴某。很快,二人就发展成恋爱关系。然而,仅仅恋爱三个月,两人便以分手告终。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共向女友吴某转账36次累计8万多元,其中一笔2万元转账备注“借款”,吴某亦有一笔5000元转账给李某。
分手后,李某以上述转款为借款为由,将前女友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和付利息。对此,吴某则辩称上述款项基本用于双方日常消费支出,亦有部分是李某对吴某的自愿赠与,并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和消费账单为证。
广东省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吴某恋爱期间较短,仅为三个月,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更短。其间,李某转账8万多元给吴某,这超出当地一般人的日常消费水平,且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款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结合对两人感情程度、经济能力及李某转账时部分备注为“借款”等多重事实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鉴于李某的转账次数较多且部分数额较小,双方确有共同生活或维系感情需要,故法院酌定部分小额转账属于赠与或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超出合理范围部分属于借款。为此,判决吴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5万余元及LPR资金占用费。吴某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疑解惑:“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分手后要还吗?
究竟恋爱期间的转账,如何定性,哪些算借款要归还,哪些又能算入赠与?
经办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则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债权债务关系。区分二者,需结合转账金额、双方关系、资金用途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且无明确借贷合意的小额转账,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无需返还;而金额较大、备注借款或有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确实存在借贷合意的,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在此提醒,恋爱期间发生财物来往的,如果是借贷关系,建议明确标注款项性质,保留相关凭证,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符丽云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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