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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普]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人社监罚先告字〔2025〕第4号

张普(身份证号码513027********5018):

2025年4月17日,张自寿、兀群烈二人投诉你在三门峡市滨河湾项目及其他工地施工中拖欠其2023年3月-10月工资55310元。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8号),要求你于2025年5月8日前支付拖欠张自寿、兀群烈二人的工资,你至今未按规定期限予以支付。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提出警告一次;

2、处以人民币捌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本局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956号邮编:4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