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给出去的彩礼,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男子王某在订婚后,发现双方在三观上存在分歧,导致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家返还彩礼。近日,省二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女方返还彩礼5万元。
案件详情:订婚共同生活近半年后,男子以三观不合为由悔婚
王某与李某均系乐东某镇人,双方于2022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23年5月1日订立婚约。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需要举办订婚仪式,由男方根据女方出具的彩礼清单,准备现金及酒水食材设宴款待亲朋,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协商、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
订婚仪式当天,王某根据李某家的要求,准备了现金彩礼6.88万元送往女方家,彩礼经由女方家长在场清点确认收取,并举办酒席宴请亲朋以示祝福。订婚仪式举办后,王某和李某共同生活了5个月,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因双方在三观上存在分歧,王某向李某表示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便向李某及其父母李某甲、李某乙主张返还彩礼6.88万元,但被拒绝。王某遂起诉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请女方返还彩礼。
乐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向王某返还彩礼5万元。
李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近半年,判决酌情返还彩礼5万元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仍在订婚宴后按当地习俗共同生活的,仍应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订婚宴后共同生活近半年,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全部实现。同时,考虑到女方已经在男方家共同生活、劳作等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5万元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无不当。
省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按照乐东黎族居民的风俗习惯,女方收取男方彩礼并举办订婚宴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共同生活。女方到男方家共同生活近半年后,男方以三观不合为由悔婚,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全部实现,考虑到女方在男方家生活、劳作等事实,女方可按比例退还部分彩礼。
审校:曹飏
审核:付向荣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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