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北京一女子,问男子借了115万,给儿子、儿媳买房,却还不上了,男子要不回钱把女子

北京一女子,问男子借了115万,给儿子、儿媳买房,却还不上了,男子要不回钱把女子、以及她丈夫、儿子、儿媳告上法院,不料,丈夫说:不知道借钱的事。儿子、儿媳说:钱不是我们借的,不该我们还。法院判决出人意料。网友:债主被这一家“做局”了吧!

据北京日报5月20日报道了一件家庭成员之间债务如何划分边界的案例,很值得探讨。

冯女士是一位隐忍、奉献型的母亲,为了能让儿子过得好一点,可以说愿意倾尽所有。

冯女士和丈夫田先生只有一个儿子,爱护有加,几年前,她为了让儿子住的好一些,开始张罗借钱。

冯女士找到了张先生,开口要借115万,说她要给儿子、儿媳买房。

张先生当时同意了,毕竟借钱买房也是正事,一般都能理解作为父母的一片良苦用心。

冯女士见张先生同意借钱欣喜万分,便写了一张借条,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

张先生用转账的方式,将115万转给了冯女士。

而后,冯女士拿着这笔钱给儿子付了首付款,剩余的拿去给还贷。

时间很快过去了几年,张先生开始往回要钱,这下遇到了难题。

冯女士手里没有钱,压根还不上。

张先生也是非常无奈,真是往出借钱容易,往回要钱难如登天,为了拿回115万,他只剩下一个办法了,那就是告她。

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冯女士以及她的丈夫田先生、儿子、儿媳都告上法院,要求偿还115万元。

张先生觉得,冯女士当初借钱是为了她和田先生的儿子买房,那这笔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也应该一起还钱。

另外,冯女士的儿子、儿媳买房用冯女士借的钱交了首付,偿还贷款,那么,小两口既然享受了房子,也该一起还钱。

让张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田先生直接拒绝还钱,还给出一个让他无法反驳的理由、

田先生表示,冯女士借的115万,老两口没有用一分钱,而且,自己也不知道冯女士借钱的事,所以,他不可能还钱。

而儿子、儿媳也表示,这115万不是我们借的,也不应该由我们还。

现实中,多少父母像冯女士一样,一辈子围着孩子转,买房、结婚、带娃……自己勒紧裤腰带也要帮孩子“铺路”。

可孩子成家立业后,应该学会独立生活,父母帮忙是情分,不是本分,更不该变成“理所当然”的提款机。

如果,子女一边享受着父母的付出,一边又冷眼旁观父母的债务,这份亲情是不是多了一份冷漠?

面对田先生、儿子儿媳拒绝还钱的态度,张先生简直傻了眼,这一家人推的倒是干净,他们作为家人不一起还钱,难道只让冯女士一人还钱么?

那问题来了,冯女士的丈夫田先生说,不知道妻子借钱的事,认为115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真的不需要还钱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冯女士为儿子买房,借了115万元,但是,丈夫田先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追认。

且这笔钱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另外,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15万用于冯女士和田先生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所以,法院认定,这115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田先生真的不用还这笔钱。

那么,张先生主张冯女士的儿子、儿媳承担还款责任,会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是冯女士找到张先生借了115万,与张先生签订了借条。

而儿子、儿媳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和张先生达成借款合意。

虽然,冯女士借的115万实际上都是儿子、儿媳使用了,但是,实际借款人为冯女士。

且张先生也没拿出证据来证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事后有明确意思表示或者事后追认。

因此,法院认定,儿子、儿媳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中,张先生有冯女士出具的借条,以及借款转账都可以证明与冯女士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冯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及还款义务,冯女士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定,该115万债务为冯女士个人债务,与她的丈夫、儿子、儿媳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偿还张先生115万元。

有人说,这母亲真可怜,年轻时为一家子付出,老了还要一个人背债。

不过也有人说,不不不,这家人才是打的好算盘,反正母亲老了,债她一个人背,还不起也不影响全家人的生活质量,甚至本人也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其他人还不用背债,这算盘才是打得精。

这是一家人“做局”坑张先生吧.?反正都说不知情,让家里非主力经济来源的人变老赖达到不还钱的目的?

只要儿子不继承她的遗产、就不会承担她的债务,老母亲说不定巴不得。

这起案子让人心里五味杂陈,老母亲掏心掏肺为儿子买房,举债百万却落得个“独自扛债”的下场!

你怎么看呢?

信源、北京日报客户端-20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