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男子酒后来到餐馆闹事,女老板在此过程中遭到殴打后,遂操起酒瓶进行反击。岂料,警方到达现场后,认定女老板的行为是互殴,对其作出了5日拘留并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事后,女老板不服,提起诉讼,案件几经波折后最终改判!(来源:红星新闻、央广网) 据悉,在2020年11月22日9时许,由张女士和丈夫经营的一家餐馆里走进了两名像是喝醉酒了的男子。 因其中一人拿起啤酒瓶放在桌角撬啤酒,张女士见状,因心疼桌子,便拿起起瓶器上前劝阻。 不料这时,该男子情绪暴怒,一言不合就将啤酒瓶向地下砸去。 还没等张女士反应过来,该男子就朝着其脸部挥拳而去。 张女士在遭到对方三次挥拳后,倒在了一旁的桌子边上。随后,她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朝着该男子的头部砸去,两人扭打在一起,张女士因身体弱小,很快被对方压制。 警方在到达现场后,经过调查后得出结论,男子刘某系寻衅滋事,遂对其作出6日拘留处罚。 而张女士在此过程中持啤酒瓶击打刘某头部致轻微伤,其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违法,遂以此对其作出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本着和气生财的想法,张女士认也就认了。 可不曾想事后,刘某居然大摇大摆地来到店里找张女士索赔40000元,原因是因张女士的行为给刘某脸部造成了1cm的划痕,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好是责任依据。 张女士觉得不能再这样坐以待毙了,于是,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然而,维权之路的艰难却远远超出了张女士的想象,张女士边经营店铺边打官司讨,可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以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告终。 张女士无奈之下又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申请。 案件以发现刘某脸部受伤可能是由于撞到暖气片的新证据而出现转机。 这样一来,刘某具体受伤原因存疑,不能将该结果强加到张女士的身上。 检方即可以以事情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进行抗诉。 其实,本案的事实很清楚,系由刘某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才导致后续一系列的事情发生,谁对谁错,不言自明。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不光是张女士个人不认可,我想每个心存正义感的人也同样不认可。 明明是坏人动手在先,坏人施暴的时候难道只能听之任之? 换句话讲,根据张女士当时身处的环境,即便要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在公安机关过来的这一段时间内,难道就只能任其欺辱、打骂,整个过程都无动于衷? 很明显,这于情于理于法不合,更违背人性! 张女士的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本质上即“正”对“不正”!是在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不得已采取的反击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结果,只要是在合理限度内,无须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而言,刘某在事发当晚醉酒后寻衅滋事,先挥拳击打了张女士三下,张女士随即倒在了地上。 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对方系一名高大的成年男子,而张女士则相对弱小,基于当时紧急的情景,如果张女士不积极采取防卫措施,恐陷入更大的伤害。 基于此,张女士才在此过程中拿起周边的可拿到的物品实施反击。 无论是从防卫力度还是防卫手段来看,都在可控范围内,并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张女士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无须承担行政、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说张女士在此过程中将刘某反击致死,则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刘某的殴打行为来看,其尚且达不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性犯罪的程度,张女士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否则,张女士构成防卫过当,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终,淄博市检察院将该案抗诉至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院开庭重审,认为张女士将刘某打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女士的反击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总之,无论何时,法不能向不法所让步。 在我们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且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之时,我们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反击。 因为,我们的身后是家庭至亲,他们在等着我们安全归来;而当我们挺身而出时,坚实的法律后盾永远是最可靠的力量。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