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女子坐卧铺时碰到了一对母子,因为旅途无聊,女子就多注意了这对母子几眼,结果却看到这位母亲从中午上车后到晚上一直不吃饭,女子处于好奇询问对方,结果对方却答复道只要孩子吃了就好,女子不忍心当即决定给对方买两顿饭,结果网友却炸锅了。
刘女士因为要外出办事,所以就订了一趟卧铺列车,到中午的时候,车上上来一对母子,孩子看起来只有五六岁的样子,上车后,孩子就躺在了卧铺上睡了起来。
可是,从中午到晚上,刘女士见这位母亲一直没有吃饭,出于好奇,刘女士就询问起了对方为何不吃饭?结果,这位母亲回应道,只要孩子吃了就好。
刘女士还是忍不住,继续询问原因,这才得知这位母亲带着孩子坐16个小时的火车给孩子看病,出于同情,刘女士当即从车上买了两顿盒饭给了这位母亲。
据刘女士回忆,这位母亲真的很伟大,不仅要面对孩子的病情,还要面对生活的压力,因为咱自己也经历过这种痛苦,所以能帮一把是一把。
事发后,有人说,这位妈妈真的是一分钱都舍不得在自己身上,都拿给孩子治病了,真的是很伟大。
还有人说,能提供一下对方联系方式吗,我想要表达一下爱心。
那么,这件事情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会涉及到哪些方面?
首先,从赠与合同的角度分析。刘女士为这位母亲购买盒饭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在本事件中,刘女士主动购买盒饭并给予这位母亲,母亲接受了盒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一旦赠与完成,刘女士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
其次,从好意施惠的角度考量。虽然刘女士的行为主要体现为赠与,但是却更符合好意施惠的特征。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好意施惠行为因缺乏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刘女士赠送盒饭时,显然未期望与对方建立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仅出于道德情感与同情心,这种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典型特征。
因为好意施惠与赠与合同存在本质区别,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且在特定情形下不得任意撤销。而刘女士赠送盒饭的行为,既无书面约定也无明确的赠与合意,更未涉及财产权利转移的具体约定,不构成赠与合同。即使刘女士因突发情况未能提供盒饭,对方也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刘女士在列车上的善举,不仅温暖了人心,也在法律层面展现出值得肯定的地方。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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