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了!”新疆,一男子以300元的价格同失足女从事非法交易,不料事后,男子却找借口不愿付钱,在失足女多次催要未果后,其一气之下同丈夫报了警,声称遭到男子强奸,然而,失足女最终却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一缓二,这是为何?(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2024年3月23日18时许,女子布某坐上了男子哈某驾驶的越野车前往当地县城。 在行驶途中,哈某却突然提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提议,他表示自己愿意向布某给付300元钱换取性交易。 布某随即应允。 而后,哈某将车子停在了一个偏僻的地方,两人在车后排座位上发生了关系。 然而,当一切归于平静后,事情却并没有按照布某的预期发展。 她本以为可以轻松地拿到那300元嫖资,但哈某却以需要从他人处拿钱为由,匆匆将她送至县城的一家宾馆后便驾车离开了。 接下来的时间里,布某多次尝试联系哈某索要那笔嫖资,但对方却始终没有理会。 这让她感到既愤怒又无奈,她开始怀疑自己是否被耍了。 次日,布某对丈夫谎称自己遭到了哈某强奸,丈夫随即带着布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于当日立案侦并将哈某控制了起来。 就这样,哈某被拘留了5日。 而后,布某自知自己编造的谎言将被戳穿,便又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警方认为布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遂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说起来,布某与哈某这两人也真是“卧龙凤雏”,两人从事违法行为后,哈某背信弃义,拒付钱款。 而布某更是心有不甘,诬告哈某强奸,最终却“偷鸡不成蚀把米”给自己送进去了,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那么在此过程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1、布某与哈某之间的“交易”并不受法律保护。 可能在大家看来,哈某出尔反尔,在享受完“服务”后不讲诚信,其道德品质低劣。 从道德层面来看,事实也的确如此。 但要知道,布某与哈某之间的性交易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样一来,两人的钱性交易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即便布某向哈某索要嫖资,也同样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布某以哈某“强奸”为名报警,意在让哈某受到惩罚,布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布某同哈某达成钱性交易,随后两人发生关系,布某在此过程中系自愿,哈某并没有强迫行为,故不构成强奸。 即便布某在事后因未拿到钱而反悔,也无济于事! 布某捏造被哈某强奸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使哈某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布某在存在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故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综合全案,遂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布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3、哈某同样需要受到惩罚。 众所周知,卖淫嫖娼行为系一种违法行为。 该行为不仅败坏社会公序良俗,腐化社会道德,还会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传播艾滋、梅毒等性病,更甚者致使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故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可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在事实上,哈某已同布某达成了非法交易,在客观上两人也实施“非法交易”的内容,虽然哈某未实际支付嫖资,但这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定。 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卖淫嫖娼违法,应当要受到治安处罚。 总而言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要靠歪门邪道的违法行为赚钱,终是走不长远! 同时本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无论何时何地,一定要洁身自好,不从事违法活动,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