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要长记性了!云南昆明,一男子邀请堂弟聚餐,堂弟饮酒致醉后被独自安放在车内死亡。事后,堂弟家属将男子及当晚参与聚餐等11人告上法院索赔77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来源:红星新闻、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朱大江与朱大海是堂兄弟关系,与左伟是表兄弟关系。 2023年12月14日这天,三人一起来到昆明市区聚餐,期间,朱大江还叫来了李某、丁某、熊某等。 席间,众人推杯换盏,除李某、钱某、丁某不饮酒外,剩余9人在当晚总共喝下了约7斤白酒。 待酒足饭饱之际,喝酒较多的朱大海已经有了醉意。 而后,朱大江携表弟左某前往酒吧开始下一场,在此之前则安排李某将朱大海送至宾馆休息。 因朱大海不愿意休息,在朱大江的示意下,李某又开车将其带至到朱某所在的酒吧楼下。 而后,朱大海死活不愿上楼,无奈之下,朱大江只得让李某打开车窗,并将其放置车内休息。 待凌晨1时许,李某准备离开时,朱大江让其前往查看一下朱大海的状态,谁知李某竟无法叫醒其。 李某随即赶紧喊朱大江下来查探。 朱大江见状对朱大海实施了心肺复苏并拨打急救电话,但最终朱大海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朱大海的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经警方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根据朱大海送检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00ml/461.34mg。 事后,朱大海的家属悲痛欲绝,认为朱大海的死亡同朱大江及当晚其他同饮者共计11人脱不了干系,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77万余元。 有人说,“朱大海的不幸离世固然可惜,但他作为成年人,自己饮酒喝死了,凭什么要其他人来买单呢?这不是耍无赖吗?” 也有人认为:“共饮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朱大海因与众人饮酒行为的行为而陷入醉酒状态,共饮人就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无可推卸。” 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朱大江等共饮者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导致朱大海死亡的话,就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而言,朱大江等人作为共饮者存在两种义务,其一:禁止劝酒、灌酒,并及时规劝饮酒人适量饮酒以避免陷入危险状态的义务;其二:饮酒人在醉酒后,同饮者要对其进行照料、救助等安全义务。 对于朱大海本人来说,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却未控制饮酒量,对自身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朱大江、李某、左某三人而言,他们作为同朱大海饮酒的共饮者及同行者。 在朱大海醉酒后,虽安排李某送其休息,但未充分尽到保障其安全的责任,如在朱大海不愿上楼时,仅将其放置车内休息;在长达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内,朱大海一直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等。 朱大江等3人未进一步采取更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朱大海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其他共饮者8人而言,虽然他们在此过程中同朱大海饮酒、敬酒,但并未劝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存在对朱大海要进行施救的情形,故无须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责任上划分就很明确了。由朱大海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其承担80%为宜,剩余20%的责任则由朱大江、李某、左某三人承担。 法院最终认定朱大海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935000余元,因朱大江是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故其责任更重,承担8%的责任,即需向朱大海家属赔偿78000元。 至于左某、李某,则各自承担6%的责任,即赔付59000余元。 总之,本案的代价不可谓不大,喝酒出事,相关责任人散尽家财不说,事主更是亲人两行泪。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举杯同欢情谊长,劝酒灌酒需思量;量力而行莫贪杯,酒醉之时理相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