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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的孩子去上公厕,女子在外面等,突然,孩子惊慌失措跑出来,说她在厕所被

北京,一女子的孩子去上公厕,女子在外面等,突然,孩子惊慌失措跑出来,说她在厕所被一时髦“阿姨”偷拍了,女子心里咯噔一下,赶紧追上“偷拍阿姨”,竟发现他是男扮女装,穿着假文胸,披肩长假发,穿黑丝,用帽子,墨镜,口罩把自己捂的严严实实。女子:照片删了也不行,必须报警。网友:普及一下,照片删除需要删两遍,删除以后得在最近删除里再删一遍,不然他能再下载回来。

5月21日,海峡都市报报道了一起案例,让人闻之色变。

这天,一女子带着女儿出门,路过一个公厕女儿三急,要去上厕所。

女子就让女儿自己去,她在外面等,就不进去闻味了。

女子站在公厕外,边刷手机边等女儿,几分钟后,突然,女儿惊慌失措的跑出来,指着前面一个窈窕淑女的背景,对女子说:妈妈,那个阿姨刚才在厕所偷拍我!

女子顿时大脑一片空白,她感觉到了不对劲,一般溜进女厕所偷拍的,应该都是男的。怎么女的还有这癖好?

她再一看被女儿指认的女子,虽然长发披肩,戴着帽子,穿着超短裙和黑丝,身材苗条,玲珑有致,看背景妥妥美女一个。

但是,他走起路来,却没有女性的柔美,怎么感觉像个爷们?

女子心里咯噔一下,不会……她赶紧撒腿就追,还真把“偷拍阿姨”给追上了。

女子大喝一声,让那个人站住,那个人显然吓了一跳,他转过身后,女子发现,好家伙这个人长发披肩,戴着帽子,口罩,黑墨镜,把自己捂的严严实实,密不透风。

而且,这个人要胸有胸,要臀有臀,身材还挺好,但凭女子直觉,就是感觉他不是女人。

于是,女子不让那个人走,要求他墨镜,口罩还有帽子统统摘下来,她要验明正身。

男子惊慌失措,下意识的说:我不走,我不走!

这一开口不要紧,还真是个男人腔,可把女子气的不轻,这个男子胆子够大的,竟然男扮女装,溜进女厕,行不轨之举。

男子一看露馅了,赶紧乞求女子,说他把照片删除,别报警。

这就说明,男子不打自招,还真偷拍了,女子愤怒至极,她声色俱厉:照片删了也不行,必须报警。

在女子看来,这样的人,竟然连小女孩都不放过,必须得严惩。

而且,这个男子乔装打扮,说明是蓄谋已久,并非临时起意。

于是,女子报了警,等待男子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有人说,必须报警处理,否则这种人太多了,防不胜防,只有在帽子叔叔面前,他才会老实现出原形!

这种人应该把他丢进去。不然他还会害人的。不学好就抓起来进局子里面呆久了就好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男子男扮女装进入女厕,使用手机偷拍未成年人,其行为属于“偷拍他人隐私”。

偷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男子通过男扮女装、佩戴假发、假文胸等手段伪装成女性进入女厕,其目的在于掩盖真实身份、降低他人警惕性,从而实施偷拍行为。

这一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且存在蓄谋性,符合“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

男子在被发现后,提出删除照片以逃避法律责任,但删除照片并不影响他偷拍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拍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即使照片被删除,行为人仍需承担处罚。

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偷拍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法律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明确规定偷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必须依法严惩。

男子通过男扮女装伪装身份进入女厕,其行为本身即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这种行为不仅加剧了被害人的恐惧感,还可能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造成威胁。

法律在认定偷拍行为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本案中,男子的男扮女装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为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社会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如增设监控设备、加强巡逻等。

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警惕,发现可疑行为时及时报警。此外,法律应进一步完善对偷拍行为的惩治措施,如提高罚款额度、延长拘留期限等,以形成有效的震慑。

个人感悟:

本案也提醒我们,尤其是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在面对偷拍等违法行为时,应果断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