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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名男子用3.5小时卖出98杯柠檬水,轻松赚了254元。男子:3.4元一杯

江苏,一名男子用3.5小时卖出98杯柠檬水,轻松赚了254元。男子:3.4元一杯的价格买进,6元一杯卖出,我就费了一些冰块和时间!

据宁波晚报5月21日报道,一名男子在某店买了100杯柠檬水,然后拿到街上进行售卖。三个半小时以后,除了自己喝掉两杯,其他98杯柠檬水全部卖完,净赚254元。

男子在网上和网友交流,很多网友向他吐槽,现在做什么都很难。做个小生意,不仅成本高,而且销路也不好。

但是男子不这样认为,男子觉得只要认真动脑筋,还是可以用比较低的成本来做一些小买卖的,最起码赚生活费是没有问题的。

为了向网友证明自己的观点,男子决定找一个项目来做一下,以事实来证明自己的想法。那么做什么项目比较好呢?男子开始苦思冥想。

突然男子想到了最近网上比较火的某店的柠檬水。这个柠檬水价格比较低,量又比较大,性价比非常高,卖的也非常火。男子认为,以柠檬水作为例子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说干就干,男子准备了一个保温箱,为了让柠檬水可以冰镇比较长的时间,他又找来瓶子冻了一些水作为冰块来冰镇柠檬水。

至于售卖的地点,男子选择在了行人徒步游玩比较多的一个地点。男子看着这个地方不但行人多,而且有很多的年轻人。

男子买进一杯柠檬水的价格是3.4元一杯,他把售卖的价格定在6元一杯,他认为这个价格不是特别贵,也能让他赚一点钱,比较合理。

男子把冰镇的饮料放在路边,然后就吆喝开了。当天正好气温比较炎热,很多游人带的水不多,看到有冰镇的柠檬水卖,都跑过来买。

不一会儿,十几杯柠檬水就卖出去了,男子一看干劲更足了,立刻又买来几十杯柠檬水放在自己的冰镇箱子里售卖。

为了让柠檬水卖得更快一些,男子不再满足于站在路边等待顾客来买,而是拎着自己的保温箱开始主动出击。

男子瞅准一些在路边休息的年轻人,开始向他们兜售自己的冰镇柠檬水。由于柠檬水的价格不高,又是新鲜做出来的,所以男子兜售的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

卖了一会儿以后,男子觉得有些累了,于是坐下来休息了一会儿,顺便观察了一下周围,找了一个人流量更大的地方。

休整好以后,男子又再次出击,更加精准地找到准顾客群,开始卖力地叫卖自己的冰镇柠檬水。

由于此时很多游客都又渴又累,男子这次的叫卖又非常成功,很快,他剩下的冰镇柠檬水都卖完了。

男子算了一下,他一共买进100杯柠檬水,除了自己喝掉2杯,其余的98杯柠檬水都成功卖出去了。

男子卖了3.5个小时,一共入账588元,除去买柠檬水的成本,一共赚了254元,这让男子感到还是比较满意的。

毕竟他这次摆摊的成本也没多少,只冻了一些冰水,还有一个保温箱,上手非常简单,只要花一点时间和精力就赚到了一笔钱。

事后,男子将自己这次卖柠檬水的过程发在了网上。对于男子这次的成功,很多人都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男子的做法不太道德,明明这柠檬水在店里卖的很便宜,他却要加价卖出去,对于消费者是不是不太公平?

还有人则认为,男子买了某店的柠檬水就这样直接卖出去,侵害了店里的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男子大批买了某店的柠檬水,就这样直接卖出去的做法是否可行?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男子在售卖该柠檬水的时候,将柠檬水的情况以及价格明确告知了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买或者不买,那么这样的行为是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男子买了柠檬水以后,并没有改变包装让顾客误以为是其他人的商品,他是直接将柠檬水原封不动地卖了出去。

并且男子也没有低于市场价格进行售卖,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他这样的做法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男子在售卖柠檬水的时候并没有改变或者是伪造店里的商标,也没有这在柠檬水上使用相似的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子在售卖柠檬水的时候,擅自使用店里的牌子进行不实宣传,那么可能会涉及虚假宣传,构成一定的侵权。

对于男子这次卖柠檬水的行为,你怎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