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浙江嘉兴,男子打算给妻子买一辆宝马325Li,通过电话和销售谈好价格,约定各项优

浙江嘉兴,男子打算给妻子买一辆宝马325Li,通过电话和销售谈好价格,约定各项优惠下来合计21万左右。可谁知,男子大老远的赶到店里后,销售却表示这款车需要22.2万才能到手。在销售人员的一顿谈判下,男子最后支付了2万定金,签订了合同,购买的却是宝马325i。回家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提出退还定金。 5月19日,1818黄金眼报道了一则买车的纠纷。 顾先生原本想给妻子买一辆宝马车,经过各方资料比对,结合家里的经济实力,顾先生最终看中了宝马325Li。 宝马是个大品牌,顾先生一直对这个品牌很信任,选好车型后,他就开始比对各个店里的价格,争取拿到最优价。 经过一番了解,顾先生通过汽车之家平台留下了联系方式,很快就接到汽车销售的电话,也添加了微信。 销售人员很热情,耐心的介绍完车辆参数后,又开始介绍店庆活动,还有各种补贴和购车置换的优惠,更重要的是,销售人员还能表示能给他申请特价。 经过计算,顾先生和销售人员确认,这辆宝马325Li大概21万左右就能落地,比他们本地的价格要便宜几千元。 虽然店铺距离顾先生家有点远,但为了这几千元的优惠,他还是带着妻子大老远来到店里,准备把新车提回家。 万万没想到,从嘉兴来到平湖的宝马4S店后,接待他们的销售人员换人了。原来给他电话里对接的销售人员其实是个回访专员,这次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人员。 这次的销售人员直接否定了顾先生预期的心理价位,坚持表示,宝马325Li需要22.2万,21万根本不可能落地。 价位不是顾先生想要的,他本打算离开,但架不住销售人员的谈判技巧。 销售人员拉着顾先生在现场聊了两个多小时,发现顾先生坚持要用21万购车,就极力给他推荐宝马325i。 据了解,销售介绍的这款车和325Li价格相差了两万左右, 325Li的轴距更长,后排空间更大。 不仅如此,顾先生还稀里糊涂的加了个终身质保,大概一万块元左右。 可能是谈的时间太长了,人也太累了,顾先生就莫名其妙的签订了购车协议,交了2万元定金。 顾先生回到家仔细一看,他花了200800元,竟然订购了一辆宝马325i。 不管车的价格,还是车的型号,都不是他满意的,顾先生越想越生气。 于是,顾先生找销售人员沟通,希望能退还定金。 可谁知,卖车前后,销售人员的态度截然不同,不仅态度非常恶劣,而且说什么也不给他退还定金。 经过多次沟通,4S店最终给出了两个方案。 一个是按照协议购买宝马320i,赠送终身质保和车衣,总价 21万2。 另一个方案就是,换成宝马325Li,价格22万2。 两个方案没有一个满意的,顾先生自然不乐意,坚持要求退还定金,并求助记者。 记者联系宝马4S店,店里表示,当时是回访专员报的价,他只知道大概的价格区间,具体还要以店里的报价为准。 按照店里的价格,325Li根本不可能按照21万销售,所以才给顾先生推荐了325i。 签订协议时,顾先生是认可的,现在单方面反悔,这并不是店里的原因,也不是车辆的质量问题,店里是无法退还定金的。 《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需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顾先生通过电话与销售人员确认宝马325Li落地价21万元,若该报价包含具体车型、价格及优惠条件,则构成有效要约。 但到店后销售方单方变更核心条款,属于实质性修改要约内容,需重新达成合意。 如果顾先生没有明确同意变更,则原来合同不成立,销售方构成违约。 销售人员以“店庆活动”、“特价申请”吸引顾先生到店,但实际没有兑现承诺,可能构成欺诈行为,顾先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顾先生因销售方误导签订购车协议,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 所以,这并不是顾先生单纯的反悔行为,店里欺诈在先,顾先生可以撤销合同,然后退还定金。 《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至于所谓的回访专员以4S店名义报价,即使他没有实际定价权,顾先生作为善意相对人也有理由相信他具有代理权。 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S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顾先生完全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要求调解。 调解不成的,还可以欺诈或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退还定金。(人物为化名) 信源:1818黄金眼—202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