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开网约车,一女子带小狗坐车,刚上车,小狗突然拉稀,拉在座位上、脚垫上,男子给她送到地方,女子只愿多给10块钱,气的男子报警,协商后,女子给了30元洗车费,过了两天,男子被投诉,直接封号一个月,不能接单,男子崩溃:一天跑14个小时,每月2万多流水,账号封了,现在养家都成问题,找平台申请解 封,平台回复让男子更崩溃了。
5月17号中午,开网约车的吕师傅接到一单,一公里多路程,单价13.24元,接到乘客时,他有些犹豫了。
这位女乘客带着一只小狗,吕师傅看到后,心里是不想拉的,但是,考虑到离着近,就拉着吧。
万万没想到,女子带着小狗坐上车,车没等走呢,小狗跳到座位上,一泡稀屎落在了座位上,就连下面的脚垫上也拉上了。
吕师傅看到后十分不满,女子拿出纸巾简单的擦了擦座位,依然留下黄色的污渍。
通常开车的人都不喜欢别人弄脏自己的车,更何况吕师傅开网约车的,接下来是需要拉乘客的,座位脏了不仅受影响,而且清洗也需要费用。
于是,吕师傅和女子说,这拉不了你了,要么你给我洗干净。
女子说:你先给我送到地方,我给你加点钱。
吕师傅见女子说给加钱,也就没出声,开着车给女子送到了地方。
结果,到了地方,女子下车直接要走。
吕师傅急忙拦住她,问车座位弄脏这事怎么处理?
女子说愿意给吕师傅加10块钱。
吕师傅都气笑了,你这不是开玩笑吗?肯定不行啊。
随后,吕师傅报了警,通过协商,女子只愿意出30块钱洗车费。
吕师傅说30块钱根本不够洗车的,而民警说他个人可以给吕师傅添20元。
吕师傅觉得不能要民警的钱,这事就算了吧。
然后,女子给吕师傅转账30元。
之后,吕师傅自己去洗了车,继续干活,可是两天过后,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乘客投诉了他,网约车平台给吕师傅发了通知,说他在服务过程中有阻挠乘客离车的行为。
因此,给吕师傅封号一个月,也就是说他不能接单了。
吕师傅有些崩溃,和平台申诉了,把当天的情况也解释了一下,但是,申诉两次都失败了,最后都不能再申诉了。
吕师傅不能接单了,去跑别的平台,可是赚的没有在这个网约车平台多,他在这个平台每月的流水2万多,一天700左右,每天跑14个小时。
之前每个月的收入可以养家糊口,如今,收入减少养家都成问题了。
于是,吕师傅找了记者,再次联系平台,想看看能否重新接单。
平台回复,确实有司机和乘客因为宠物粪便的这件事,也帮司机申诉过,申诉结果 已经撤销掉了。
这边也告知了司机违规的情况,主要是司机当时没让乘客下车,因为乘客要下车,他把车门关上了。
对于这件事,有人说,这乘客也是,能让带狗上车已经很好了,弄脏给足清洗费是基本的道理,拉的到处都是,才给30块清洁费?
不过也有人认为,司机不该贪心拉带宠物的乘客指定一开始完全可以拒绝的,另外,带宠物打车,乘客可以打那种宠物专享的车嘛。
还有人认为,司机开网约车也不容易啊,遇上带宠物的,你不想拉都不行,人家还会投诉呢。
那么,女子携带宠物上车,宠物在车内排泄导致车座脏污,女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此事中,女子携带小狗上车,且未妥善管理小狗,导致小狗在车座上排泄,造成了车座上脚垫上脏污,女子的行为存在过错。
因此,女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清洗费用和车辆脏污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假如,车辆脏污无法正常接单导致收入损失,如果吕师傅有充分证据,也是可以要求女乘客承担赔偿间接损失的。
吕师傅因女子的狗弄脏车辆,而阻挠女子下车,这行为是否妥当?
《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服务标准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但同时,旅客也应当遵守承运人的合理要求,不得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吕师傅因为女子的小狗拉稀,弄脏了座位和脚垫,在女子下车要走之时,阻挠女子离开,要求她承担车辆清洗费。
“阻挠乘客离车”这一行为可能构成对乘客合法权益的侵害。
吕师傅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包括安全离车的权利。
尽管女子存在过错,但是李师傅应该通过协商报警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直接阻挠乘客离开。
因此,吕师傅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当,并因此受到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和服务协议对司机进行管理。
至于平台的处罚措施,也是要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而定。
李师傅提出30元洗车费,根本不够洗车的,因为车辆脏污不仅影响美观,还有可能影响后续乘客的乘车体验,甚至导致吕师傅无法正常接单,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女子只愿意赔偿30元洗车费,显然没有考虑到吕师傅的实际损失。
那么,你觉得女子只给吕师傅30元洗车费够用吗?
信源:1818黄金眼-202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