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租赁经济为施工方和供应商搭建起了合作的“桥梁”。租赁物意外丢失,使“桥梁”成了租赁双方角力的“战场”,承租方抱着合同条款当“尚方宝剑”不付款,出租方指着工地叹东西“有去无回”。这场看似普通的租赁纠纷,实则暗藏着合同履行和结算条款的博弈。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百万租金成“烫手山芋”?
2021年,某工程正如火如荼推进着,甲公司望着堆积如山的建材却犯了难。“工期紧任务重,临时采购钢材成本太高,不如租赁划算!”经同行推荐,甲公司联系上了建筑设备租赁商乙公司。双方一拍即合,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设备的租赁价格及计算方法、租赁期限、租赁费支付方式和双方责任等相关事宜。起初合作顺畅,乙公司陆续提供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甲公司也按期结算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然而,随着工程的推进,矛盾逐渐浮现,双方于2023年2月结算案涉租赁物时,已累计产生租金61万余元,而甲公司仅向乙公司支付了36.7万余元。更让乙公司头疼的是,在2023年2月之后,双方未再对租赁物进行结算,甲公司更是对之后的租金拒不认账。乙公司负责人翻着厚厚的对账清单,眉头紧锁,多次协商无果后,只得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诉请甲公司支付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的租金。
租赁物丢失陷入“死胡同”
法庭上,甲公司爆出更惊人的消息,从乙公司租赁的物资不知何时已经丢失。甲公司辩称:“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的租金我们认,但合同约定了租赁费要有双方核对签字的租金费用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租赁物现已丢失,双方没有再对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的租金进行过结算确认,没结算的租金我们不认。”而乙公司也出示合同条款:“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租赁期限至租赁材料退清及租赁费等结清之日止’,你们既不退还租赁物,也不结款,当然要继续计算租金!”
退场条款锁死“租金阀”
法官仔细审视《租赁合同》发现,虽然合同约定了“租赁费需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但也暗藏着三重“锁”:一是期限连环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至租赁材料退清及租赁费等结清之日止”,即租赁物未退还,租赁关系就持续;二是赔偿绑定锁,合同明确约定“如材料丢失或损坏时,必须按材料市场行情的新购置原价赔偿,或者乙方自己购物归还乙方,但必须在付清全部租赁费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否则,乙方将继续按租赁物结算租赁费至付清赔偿款为止”,即甲公司既未赔偿亦未退货,租金的计算就不能停止;三是退场责任锁,合同明确约定“材料退场时,乙方负责将所有租赁材料退还至乙方场地仓库,退货运输费和材料码堆整理费均由乙方承担”,即租赁物退场是甲公司的合同义务,甲公司消极履行退场义务,构成违约,且甲公司未向乙公司退还租赁物,乙公司有理由认为甲公司还在正常使用租赁物,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收取租金。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除双方已结算的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的尚欠租金外,甲公司也应当向乙公司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的租金。(记者杨作品编辑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