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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因多次被一名男客人骚扰,酒店女前台让经理报警。经理认为,女前台是小题大做,

湖北,因多次被一名男客人骚扰,酒店女前台让经理报警。经理认为,女前台是小题大做,客人有一些不当行为这也很正常,防着点就行了。结果,不久后,女前台深夜2点多在前台被男客人侵犯。事后,虽然男客人赔偿了女前台2万元取得了女前台的谅解,但是女前台认为自己被害也与酒店管理层的不作为有关,又向酒店索要4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据悉,23岁已婚女子林某系一酒店的前台,从事登记入住及兼职收银、前台工作。

不久前,林某将酒店告上法庭,声称2024年9月16日凌晨2点44分在酒店前台上班期间,男客户马某突然下电梯对自己实施了性侵。当时,自己打电话给经理求助,经理没有接电话。

此前,马某就多次对多人有过性骚扰行为。自己曾多次要求酒店管理层对于马某采取行动(包括报警处理,或者不予登记入住处理),但是酒店管理方不予理睬,最终导致自己被害。

自己被马某在公共场合性侵、殴打行为长达20多分钟,期间高喊救命,行人不敢报警。

林某认为,马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酒店前期的不作为,也是自己遇害的重要原因。要求酒店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4万元损失。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林某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门诊病例等等证据。

以证明事发前酒店的另外一个员工向经理说明了马某的不正当触摸行为,员工们害怕和马某直接接触,自己也在群聊中说过马某故意不带房卡反复要求员工去开门,想把员工拉进房里,马某对自己有过言语上的骚扰,自己也警告过马某不要靠近她,经理也在群里说过马某不正常,另一个员工何某在群里说到马某的性骚扰行为,经理提醒员工要小心这个人。自己要求经理对此人的不正常行为进行报警,但经理没有报警,以及自己因此受到身体心理上的伤害等等事实。

面对林某的控诉,酒店不否认林某被马某侵害的事实,但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

第一:林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能说明马某有性骚扰行为,酒店这个服务行业来说,客人有一些不当行为这也很正常。而且酒店的管理人员也提醒了大家注意防备这个人。

第二、单凭肉眼无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不正常,而且聊天记录反映了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在马某的房间做了很久的卫生,马某也没有惹她。这只能说马某有些调皮。

第三、酒店要生存和经营,不能将客户拒之门外,酒店要生存和经营。聊天记录也无法证实林某要求酒店进行报警。在马某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情况下,酒店也不可能贸然报警,否则损害了客户的尊严。

等等……

法院怎么判?

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举证,查明事发当晚,林某在酒店前台上班时,马某从电梯出来,拉开前台左边房门欲进入前台。林某听到对方拉门声音就警觉站了起来,并拨打了酒店经营者方某的电话进行求助,但方某未接听电话。马某因前台房门锁住未能进入,翻过酒店柜台企图进入林某休息区域,对其进行强制猥亵。经群众报警,马某被警察抓获归案,而后被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另查明,案发前,马某及酒店的其他员工曾向方某反映过被马某性骚扰的情况。

案发后,方某在工作群里向林某回复“你早点休息,我真不是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在乎这个事情,电话声音小,搞大了怕吵到小孩,我是有采取措施的,我想只要不去开门就没有任何接触,理解你现在的心情,放松一下,对不起”。

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马某向林某支付了2万元,取得了林某的谅解等等事实。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认为,被告作为宾馆,不仅对客人,同时也对提供劳务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马某的行为是造成林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首先由马某承担侵权责任。

而酒店在本案侵害行为发生前,马某已经明显出现侵害意图,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酒店却未采取报警、责令马某退房、安排多人共同值班等防范措施,为了经营而放任不作为的行为属于未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林某人身损害的次要因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马某虽已赔偿原告2万元,但该项赔偿是为了获取林某的谅解书,在酒店未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况下,林某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并未完全抚平。

综上,认为,结合酒店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程度,酌定酒店承担4000元补充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判决酒店限期赔偿林某4000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