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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男子开了家面馆,3年来一直小碗卖9块,大碗卖10块,挣点辛苦钱。没想

山东济南,一男子开了家面馆,3年来一直小碗卖9块,大碗卖10块,挣点辛苦钱。没想到,面馆总代理一看他生意好,就眼红了,竟在他家隔壁也开了一家,小碗卖3.8元。大碗卖4.8元。顾客见状都跑去隔壁吃面,男子店里一个客人都没有,他找对方算账,总代理却说:我不带你玩了,顶死你!你一个加盟商,拿什么跟我总代理比?

据生活帮报道,当地街边有家开了3年的“电厂二板面”,店主是陈先生。

陈先生为人实在,一直用心经营着这家小店。他店里的大碗板面卖10块钱,小碗9块。

因为价格实惠,味道又好,吸引了不少回头客,生意一直红红火火。

谁知,就在前阵子,他的隔壁竟开了家和他门头一模一样的“电厂二板面”。

陈先生气坏了,这不是明摆着跟他抢生意吗?更让他觉得过分的是,隔壁一开业就跟他搞价格战,大碗板面售价4.8元,小碗3.8元。

因为两家紧紧挨着,客人肯定看到谁家更便宜,就去吃谁家。

这就导致每天一到饭点,隔壁这家店门庭若市,陈先生的店则冷冷清清,空无一人。

更让陈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在这隔壁开店的不是别人,正是他们这个品牌的面馆总代理,朱女士。

联想起之前有一次朱女士上门找他唠嗑打听情况,陈先生这才后知后觉,他竟然被朱女士摆了一道!

原来早在之前,朱女士就曾找过陈先生。

对方嘘寒问暖了两句后,就开始冲陈先生打听,这个地段的客流量如何?生意做的好不好?

陈先生也实诚,以为朱女士是真的关心自己的生意,便一五一十地告诉她。

他说这里虽然感觉客流不大,但一到饭点吃面的人可不少,大家还都特别喜欢他家的口味,生意好得很。

朱女士听了,脸上笑开了花,还一个劲儿地鼓励陈先生好好干,说咱们品牌在全国都有消费者,你争取多开几家分店,努力做大做强!

陈先生听完也乐呵着应了。谁知,两人谈完话没过一阵,陈先生就发现隔壁的门面开始装修了。

他心里有些忐忑,觉得这地段本来就有限,要是隔壁开得是餐馆,自己的生意肯定会受影响。

后面陈先生一打听,得知开店的人竟是朱女士,他连忙问对方这是要开什么店?

朱女士说自己准备开个其他类型的餐饮店,但也没交代具体做什么。

陈先生听后,开始频繁留意隔壁的装修动向,结果他越看越觉得不对劲,这装修风格咋和自己店这么像呢?

等装修收尾工程结束,陈先生彻底傻眼了。

朱女士开的竟然也是“电厂二板面”,门头和自己的一模一样!

这可把陈先生气坏了,他感觉自己被朱女士狠狠“背刺”了。

他质问朱女士为什么要这样做?还把小碗面卖得这么便宜,把客人都抢走了,这不是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朱女士却不以为然,说自己作为总代理,拿货价格低,想卖多少钱就卖多少钱,这是她的自由,谁都管不着。

陈先生被怼得哑口无言,心里又气又无奈。

眼看着店里天天都没生意,陈先生只好找记者帮忙讨个说法。

当记者找到朱女士时,她依旧表示自己是合法合规经营,定价是自己的自由,别人没权利管。

如今,陈先生已经把朱女士告上了法庭,而且“电厂二”品牌方也起诉了她,因为她虽然用了人家的牌子,却没用人家的秘方和卤子。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双方间的纠纷?

从法律角度分析“电厂二板面”加盟商与总代理纠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朱女士作为品牌总代理,在陈先生经营的“电厂二板面”隔壁开设门头一模一样的店铺,这个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从实际情况看,两家店铺门头相同,极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两家店存在特定联系,比如是同一家店铺的分店等。

这种混淆行为会损害陈先生的利益,原本属于陈先生的客源因混淆而流向朱女士的店铺,导致陈先生店铺客流量大幅减少,生意受损。

朱女士以低价策略吸引顾客,也进一步加剧了对陈先生店铺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电厂二”品牌有自己的秘方和卤子,这些秘方和卤子属于品牌的商业秘密,是其核心竞争力和独特经营优势所在。

朱女士虽然使用了“电厂二板面”的牌子,但却未使用人家的秘方和卤子,这可能构成对品牌商业秘密的侵犯。

她没有按照品牌要求使用秘方和卤子,却利用品牌名义开展经营,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误解,损害品牌的声誉和利益。

总得来说,朱女士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陈先生和“电厂二”品牌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合理且必要的。

对于双方间的纠纷,你怎么看? (信源:生活帮-20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