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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4)]依法监督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编者按: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以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大力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以检察履职守护法治美好生活。5月15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7件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天眼新闻法治频道根据省检察院发布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案件四:沈某忠与某担保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虚假意思表示;非典型担保;刑民交叉

[基本案情]

沈某忠与任某晴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0日,沈某忠向某担保公司借款50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凯里市的三套房产作为担保,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某担保公司以500万元价款购买沈某忠该三套房产,于2014年3月20日交房,逾期则按日3‰支付违约金。当日,某担保公司即向沈某忠转款500万元。2014年2月至9月,沈某忠每月向某担保公司支付利息30万元,共计210万元。2015年1月19日,沈某忠向某担保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在贵公司借款500万元,到2015年1月19日止,欠资金占用费150万元整,共计650万整,本人承诺在2015年2月15日前向贵公司支付150万,并偿还本金200万元,共计350万元,如到期不能偿还该款,则本人将转让自有的某小额贷款公司整栋房子给贵公司,价款150万元整(以评估价为准)。本金500万元按原合同执行,并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5月18日,某担保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判令沈某忠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20万元。该案经多次审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由沈某忠、任某晴将涉案房屋产权转让至某担保公司名下并支付某担保公司违约金120万元。

2015年6月4日,该担保公司又以《承诺书》为据,再次向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某忠向其偿付500万元购房款的资金占用费150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某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东南州检察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中发现,2022年12月28日,某担保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刑事判决认定沈某忠与某担保公司之间系所涉500万元转款系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2020年9月21日,沈某忠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涉三套房产系沈某忠通过敲诈勒索犯罪向贵州某房开公司取得,为违法所得。根据刑事裁判查明的事实,黔东南州检察院认为所涉两件民事诉讼确认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并判决履行,存在认定法律关系虚假情形,遂依职权对两案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中,黔东南州检察院调阅刑事诉讼卷宗,对双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事实进行确认,同时查明,某担保公司与沈某忠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每月6分,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某担保公司自行调查确认案涉三套房屋的价值为837万元。经向天柱县人民法院函询沈某忠没收个人财产执行情况,了解到案涉三套房产因民事案件判决过户,已裁定交付给某担保公司,并已变更备案登记。2024年3月,黔东南州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为由,就两案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监督意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某担保公司与沈某忠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系为担保债权实现,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高利放贷目的,两案生效判决认定某担保公司与沈某忠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由此判决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等,而未对实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涉案房产为犯罪所得且沈某忠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将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关系,判令沈某忠向某担保公司交付涉案房屋,导致刑事执行中未能将涉案房产列为沈某忠涉黑案件财产予以没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2024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对该两起关联案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4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两案分别作出民事裁定,认定沈某忠与某担保公司之间实为民间借贷,经再审释明,某担保公司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两案生效判决,驳回某担保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以房屋买卖为名行民间借贷之实的情况屡见不鲜,且往往涉及高利放贷。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借款提供保障,实为非典型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要求履行合同交付房屋,通过法院判决使虚假意思表示合法并得以履行,让高额利息合法化,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违背诉讼诚信,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刑事判决认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检察机关应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民事交易行为的关联性,重点审查是否涉及高利放贷、所涉房屋是否系赃款赃物、民事判决对刑事追赃是否造成实质影响等,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裁判依法提出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田洋

一审方勇

二审田洋

三审欧阳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