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59岁男子做保洁员,每月工资3099元,工作8小时,没想到干活时,男子突然吐血猝死,家属申请工伤时,竟然发现,男子入职时签的劳动合同被公司拿走,只给了没盖章的入职表,不能认定工伤,而且,每月的工资流水,出现了4家不同的汇款公司,还没注明是“工资”,公司提出赔偿30万息事宁人,家属愤怒拒绝:你们打发叫花子呢?必须把劳动合同给我拿出来,那样赔的更多。结局出乎意料。
2025年5月12日,对于许先生来说,是一个悲痛欲绝的日子。
许先生接到父亲老许公司打来的电话,说他父亲在工作时,突然吐血晕倒猝死。
毕竟父亲才59岁,还这么年轻,辛苦一生,好日子还没过上,子欲养而亲不待,这让许先生无法接受。
说起父亲的工作,还是许先生陪着去应聘的。
原来,老许闲不住,想找份工作,挣点养老钱,给儿子减轻压力。
2024年3月,老许得知有家公司招保洁员,是在一座大厦里做保洁,他觉得自己挺适合,拖拖地,擦擦灰,也不累,还能挣点过河钱,也省的闲着无聊了。
于是,许先生带着父亲去应聘,他也看了招聘海报,上面写着是公司直招,不是中介,而且,不收各种费用,应聘成功就安排上岗,每月工资3099元,一天工作8小时,一个月休息4天。
老许被安排在一座大厦做保洁,上岗后的老许,每天都乐呵呵的,精神头很足。
出入这个大厦的,都是白领精英,老许觉得,他每天跟这些人同进同出,工作环境也高大上,对这个工作很满意。
出事前几天,老许还跟儿子儿媳说,他想在那里长久干下去,直到干不动那一天。
可万万没想到,老许在电梯处擦灰时,竟然突然晕倒吐血猝死。
父亲年纪不大,平时身体健康,突然猝然离世,让许先生无法接受。
可更让他始料不及的是,当他准备给父亲申请工伤时,竟然一波三折,举步维艰。
许先生的工伤申请被拒,理由是,他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要么许先生拿出劳动合同,要么提供工资流水,二选一,否则没办法证明劳动关系。
但许先生惊讶的发现,父亲当初入职时,是签了劳动合同的,但签完后被公司拿走了,只给了他一个没盖章的入职申请表。
他再查看父亲的工资流水,又有了莫名其妙的发现,父亲每月3000多的工资,竟然出现了4家不同的汇款公司,而且,没有注明是工资。
所以,父亲的工伤申请不下来,而公司派人跟许先生对接的人,对劳动合同一问三不知,只承诺赔偿30万,把这件事了结。
但在许先生看来,这就是打发叫花子,父亲的一条命,不只值30万。
许先生只要求公司把劳动合同拿出来,然后他申请工伤,接下来至于赔多少,那就按照工伤的标准来。
第一次调解失败后,5月19日下午,又进行第二轮调解,但金额还是没达成一致。
许先生坚持要求公司,把父亲的劳动合同还给他,他去申请工伤,30万太少,他不接受。
在许先生的坚持下,公司回复:会和股东商量如何调解此事,并将考虑家属诉求,不日将退还老许的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不管有没有合同,只要有工资条,或者工资流水或者转账记录,工装,证人,我相信起诉的话会支持劳动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签订合同不给员工,只要员工上班期间,闲时候就来个自拍照,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各种外包,各种套路。现在很多最基层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自己的老板是谁!这种情况还不是个例!劳动法到底能不能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老许虽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没将盖章后的合同文本交还其本人,仅提供未盖章的入职表,违反了“双方各执一份”的强制性规定。
此行为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属于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漏洞,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情形。
老许的工资由4家不同公司发放,且没标注“工资”,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受阻。
工资支付记录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但需满足“主体明确、性质清晰”的条件。
公司通过多主体发放工资,且不注明用途,涉嫌规避劳动关系确认义务,司法实践中可结合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综合认定劳动关系。
本案暴露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程序性违法问题。
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通过“假外包”“多主体发薪”等方式,制造模糊的劳动关系。
老许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由公司安排,即使工资流水存在异常,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需要增强证据意识,主动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材料,避免因用人单位程序性违法陷入维权困境。
唯有严格执法与劳动者自我保护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价值。
信源:潇湘晨报 20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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