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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女子因丈夫出轨,与第三者发生争吵,后见第三者态度嚣张,三番五次挑衅自己

贵州贵阳,女子因丈夫出轨,与第三者发生争吵,后见第三者态度嚣张,三番五次挑衅自己,打了第三者一耳光。第三者没有还手,而是直接报警,女子最终被警方拘留5日。第三者不愿意放过女子,又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赔偿2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来源: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女子何某发现自己的丈夫与女子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认为宋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多次与宋某通过电话、短信进行沟通。 次年的一天凌晨1点多,因宋某主动向何某发送带有辱骂性质的短信,何某与宋某在短信中发生争吵。 同日晚上,宋某在亲戚家玩耍时,遇到何某。何某二话不说,打了宋某一耳光。 宋某没有还手,便直接报了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查明事情的经过后,进行了调解,因为宋某不愿意原谅何某,何某也拒绝向宋某赔礼道歉,又经鉴定宋某为外伤致鼻部软组织挫伤伴鼻腔出血属轻微伤,遂对何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何某被处罚后,宋某仍不愿意放过何某,而后又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等损失。 法庭上,面对宋某的控诉,何某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宋某破坏自己的家庭,而且三番五次发信息挑衅自己,所以自己才打宋某;自己已经被警方拘留了5日,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法院怎么判呢? 1、何某被拘留后,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1002、1004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系互相独立的。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何某因不满宋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与宋某发生争吵,系对自身配偶权的维护,但对宋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于法不容,有失正当性,该行为直接导致宋某鼻部受伤,虽然何某已经被警方处罚,但是从民事角度仍构成侵权,需要向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何某该承担多少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宋某破坏何某的婚姻家庭本就有错在先,庭审中亦承认自己发短信系故意刺激何某,故宋某就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综上,认为根据何某与宋某双方的过错,酌定何某就50%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宋某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为宜。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核定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合理损失共计1.1万余元后,法院最终判决何某限期赔偿宋某5千余元损失。 3、最后,何某本是受害者,结果因为一时冲动打了宋某一巴掌,结果又是被拘留又是赔钱,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一定要依法理性维权,牢记冲动是魔鬼!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