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一位女幼师下班后遭遇陌生男子袭击,该男子持刀连捅女幼师13刀,刀刀致命,最终女幼师不治身亡。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这名男子被警方抓去做鉴定,结果显示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女幼师的家人自然不认同这个鉴定结果,认为该男子行凶时并不像精神疾病,而且为何偏偏只袭击一人?目前,警方准备再次对男子的精神能力做鉴定。
据杭州网在5月23日报道,女幼师周某今年24岁,是一家幼儿园的老师。
此案件发在今年的2月26日晚上,当时周某和同事一起去学了游泳准备回宿舍。途中周某与母亲一直在视频通话,周某还表示周末打算回家陪母亲过节。
然而当周某走到某小区对面时,33岁男子男子谢某突然持刀出现,他用刀对着周某。
周某以为谢某是来抢劫的,她为了保命准备掏钱,嘴里还说着:“我给你,都给你!”
然而谢某并没有心软,他持刀对着周某的身体就刺。
当时周某与母亲的视频通话尚未中断,母亲清晰地听到了周某的惨叫声,这让她揪心不已。
母亲立即打电话给同在廊坊的大女儿,让其先过去查看情况,然后自己也动身赶往廊坊。可是等母亲赶到时,却只看到周某躺在了太平间,身上有13处刀伤,这让母亲悲痛欲绝。
后周某的母亲得知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行凶时病情正在发作,这让她对鉴定结果产生了怀疑。
因为据她了解到,谢某在行凶后还回家洗了个澡,换了身衣服,能如此淡定,怎么可能是精神分裂。
对此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只要杀了人,不管是正常人还是非正常人,不管年龄大小都应该执行死刑,这是对生命的尊重!”
还有网友表示:“精神病人?他怎么不拿刀捅自己,而是选择拿刀砍别人。杀人了还知道洗澡清洗衣服毁灭证据,这确定是精神病人?”
甚至有网友认为:“既然放任精神病人跑出来杀人,那监护人就是在纵容,如果无法追责精神病人,那就应该追责监护人。”
那就此事而言,谢某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呢?
首先,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报道,谢某是在夜晚人少的时候,看路过的周某身材瘦小,于是将周某杀害。
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看,谢某的行为的确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谢某是在公共场所公然杀人,这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所以情节不可能较轻,应该对其处死刑或者死缓。
其次,精神病患者杀人并非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这个精神疾病需要进一步鉴定,要确定在案发时精神疾病是否发作,是否达到了完全无法辨认的程度。
因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利用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去设局杀人的,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来讲,精神疾病并非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这里还要具体分析精神疾病发作的时间,以及精神病人的真正目的。
具体到本案,周某的母亲对谢某的初步精神能力鉴定结果不满,认为谢某在行凶后还回家洗了澡,处理了凶器等,这并不符合一个精神病患者的情况。
其实对于突发性的精神疾病,这的确是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的。但事后谢某应该去主动自首,而不是回家清洗,这总让人觉得有点毁尸灭迹的感觉。
因此,谢某的行为的确十分可疑。
当然,就算谢某真的是在行凶时精神分裂发作,不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他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准备对谢某重新做精神能力鉴定,希望能得到大家都想要的结果。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杭州网 2025 - 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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