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网上交了一个大学刚毕业的女友,两人聊的情投意合,约定女方来上海出差时奔现。见面后,女方提出去附近的酒吧玩,点了3688的鸡尾酒套餐。在女友的甜言蜜语中男子醉酒,醒来后,发现被拉黑所有联系方式。报警后得知,女友的另一身份不简单!
5月23日扬子晚报报道,张先生和网约女友,在酒吧1小时消费3688元后女友消失,张先生怀疑受骗后报警。
张先生独自一人在上海工作,工作和生活的圈子都比较单一,很难接触到女性同胞,老大不小了还一直单着。
为了尽快结束单身狗的生活,张先生在网上注册了社交账号,希望通过网络能找到喜欢的女孩。
虽然也谈了几个女朋友,可惜的是一个也没成功,有的是他看不上对方,有的是对方嫌弃他。
晚上,张先生躺在床上刷手机,刚打开注册的社交账号,就有个张女士向他送鲜花。
对方要求相互了解,并发过来自己的照片。还主动介绍,自己是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单身一人住公寓。
张先生看着照片,觉得女方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他也来了兴致,两人聊到深夜,留下联系方式才互道晚安。
张先生第一次浮想联翩,竟然激动的一夜无眠。
之后,两人每天都相互问候,经常聊一些共同话题。
张女士说话温柔可人,知道张先生独自一人在大城市打拼,常关心他的日常生活,对他嘘寒问暖。
让张先生最满意的是对方从来不提任何要求,不像之前交往的那些女孩子,刚认识就要鲜花、要奶茶、甚至直接要红包。
而张女士似乎是奔着结婚的目的来了解对方的。
在张先生的再三央求下,他们开了视频,没想到,对面的张女士是个漂亮温婉的女子。
她浅笑嫣然,差点把张先生的魂勾走。
他急不可耐的要求线下见面,张女士却不急,一直说再了解了解,吊着张先生的胃口。
她每天聊天问候,有时还玩失踪,把张先生晾一边,事后再道歉解释,把张先生钓的猴急猴急的。
两天后,她给张先生发消息,已经坐上了去往上海的高铁。
两人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张女士提议去附近的酒吧玩。奔现的情况下,就是去再高档的地方,张先生也会答应。
进入酒吧后,张女士不再像网上聊天时那么善解人意知道,而是大方的点了3688元的鸡尾酒套餐。
张先生觉得,和女友第一次见面,一定要给对方留下个好印象,多花钱也认了。
网络奔现本就是件很浪漫的事,张先生给女友准备了大束的红玫瑰,但张女士却似乎对美酒更感兴趣。
两人边聊天边喝着鸡尾酒,酒不醉人人自醉,张先生飘飘然,不知喝了多少酒,一会儿就啥也不知道了。
等他清醒时,女友不见了,打电话不通,再一看所有的联系方式全被拉黑了。
就像两人从来不认识,所有的事张没发生过一样,只有3688元的账单摆在那里。
张先生突然觉得,自己可能被骗了。
报警后才得知,张女士可不是什么纯情少女,她已经33岁、已婚,而且有诈骗前科!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和张女士同样经常进出酒吧的还有两名女子。
她们是酒吧的“酒托女”,专门联系单身男的带到酒吧,诱导高消费,30人5天被骗了10万元。
这个团伙共有8名犯罪嫌疑人,3名酒托女,1名酒吧老板,还有2人负责线上“钓鱼”,1人负责望风。
8个人之间联系的群,叫“海鲜批发群”,他们专门寻找独自在上海工作,或者是来上海出差的单身年轻男为目标,把他们称作为“目标鱼”。
三名“酒托女”分别是同伙成员的妻子,3个女的在社交平台注册大量的社交账号,撒网“钓鱼”。
约到目标后,带到酒吧消费,并通过感情铺垫,实施“线下 杀鱼”。
所谓的168一杯,2016元一打的鸡尾酒,不过是廉价洋酒、红茶、果汁等勾兑的,也就几块钱的成本。
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团伙通过“酒托女”与单身男交往,诱导他们到酒吧高消费。
用价值几块钱成本的勾兑酒,骗取高额费用,30人5天被骗10万元,数额较大,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意思是,如果多人一起实施犯罪,那就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8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案件中共同参与,分工明确,属于共同犯罪。
张先生瑟瑟发抖,果然,主动送上门的并非都是艳遇,还有可能是专骗单身男狗的“酒托女”。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