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瞿某某,男,中共党员,A区供销合作社原党委书记、主任。2008年7月至2012年3月,瞿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先后8次私自决定将区供销社直属公司资金1590万元以借款形式挪用给其亲友用于营利活动。
2024年11月,瞿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故事
2023年2月,A区纪委监委陆续收到巡察移送和市委巡视以及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该区供销社原党委书记、主任瞿某某涉嫌挪用公款和其他犯罪问题的线索。
经查,瞿某某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先后共8次私自决定将社属企业资金1590万元挪用给其亲友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受“红包”数十万元。
原来,瞿某某在当上供销社“一把手”后,经常有大量资金使用需要经他审批签字。长时间的接触资金管理,再加之其亲友的怂恿,瞿某某便私心泛起,开始打起了将钱借给经常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的亲友用于营利活动的“如意算盘”。
2008年7月,瞿某某为帮助亲友解决工程建设资金问题,仅召集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办公室负责人商议后,便决定将200万元钱款出借,之后于2008年11月收回本息206.8万元。
在尝到一次甜头后,瞿某某为了能进一步规避风险和简化资金拆借流程,由其牵头与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资产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决定资金拆借事项。不仅如此,瞿某某还升级手法,通过经第三方公司周转的方式将钱“借”给亲友,并且伪造借款会议记录,又先后7次私自出借了1390万元资金,并按照相应标准收取了100多万元利息。
“瞿某某既收回了本金,也收取了利息。看似符合常理,但瞿某某成立资产领导小组、伪造借款会议记录、经第三方周转借款等行为都经不起推敲。”办案人员说。
事实上,瞿某某明知社有资金处置需要经供销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仍故意为之,成立资产领导小组只不过是想为绕过集体决策披上一层“合法外衣”。并且瞿某某8次出借钱款都没有按照规定让借款人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作为借款担保,仅由瞿某某个人提供信用担保,将公款置于了极高的风险之中。此外,瞿某某还突破了供销社只向系统内的企业拆借资金的做法,并且超过了最高30万元的额度。
“我自认为通过伪造材料以及第三方公司周转已经将我挪用的事情隐蔽的很好了。并且我还收取了利息,以为这样就可以用借贷之名掩盖住挪用的事实,没想到还是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火眼金睛’。”瞿某某被查处后说。
纪法解读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私用。国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中对公款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规定,党纪国法也对挪用公款行为明令禁止。但是,违规挪用公款现象仍屡有发生,这些行为轻则违反工作纪律,重则构成挪用公款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同时,还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瞿某某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分析和判断:
一是瞿某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瞿某某先后共8次挪用公款,均由其“个人决定”。虽然在整个过程中,出借的资金都已收回,并且还收取了不低于市场规则的利息。但是出借资金没有得到供销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的同意,瞿某某组织成立的“资产领导小组”也不具备出借资金的议事权限,且该小组的实际话语权、决定权由具有领导身份的瞿某某掌控。因此瞿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二是瞿某某挪用公款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案中,瞿某某违规挪用的1590万元资金全部供亲友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工程项目建设等。瞿某某不但对此心知肚明,还对亲友会表示感谢的承诺予以默认,并多次收受大额“红包”,系为了达到“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目的。因此,瞿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是瞿某某挪用公款是否“用于营利活动”。瞿某某第一次挪用200万就是为了帮助亲友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具有明显的营利属性。此后的几次借款更是包括工程项目开支、公司注册验资等,且瞿某某对此完全知情,并给予大力支持。相关证据证实,瞿某某在明知其亲友会将公款用于营利性活动的情况下,仍个人决定将公款挪用给其亲友,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应认定为“用于营利活动”。
综上,瞿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先后8次私自决定将区供销社社属企业资金1590万元以借款形式挪用给其亲友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虽然收取了利息,但仍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行为是典型的职务违法犯罪,往往伴随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损害公共财产安全。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公款姓“公”,任何试图掩盖违纪违法行为的手段都是徒劳,任何挪用公款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各级党组织更要扎紧制度篱笆,健全资金监管体系,才能有效遏制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守护好公共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