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如何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何依法惩治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如何促推人工智能“向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27日发布的“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中进行了指引。
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某传热设备公司,开发了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的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新技术。某热力公司因经营需要,与这家传热设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双方约定,由传热设备公司向热力公司安装钢铁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热力公司于每个采暖季结束后,向传热设备公司支付一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
最高法研究室民事处三级调研员陆昱:热力公司在使用涉案换热器过程中,发现设备因漏水与堵塞造成换热效果降低,进而影响正常供暖,便不再向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双方产生争议。
传热设备公司起诉热力公司支付所欠节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传热设备公司提供的涉案能源管理服务,是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为居民供暖,全国仅有少数几家这样的公司能提供此项技术,这项技术具有一定的环保效益以及创新性。
最高法研究室民事处二级调研员张音: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型公司需要在技术创新、实践改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成长是基本规律。原告传热设备公司后期维修便利性方面虽存在欠妥之处,但并非故意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诉讼期间还在积极寻找故障原因。综合考量这些因素之后,法院判决被告热力公司依约向原告传热设备公司支付欠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判决原告公司赔偿被告公司一定经济损失。
大力推动节能工作,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流程、各领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余热,将钢铁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不仅能为企业节能降耗创造效益,而且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变城市热源单一、环境污染等问题。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个案子,法院就是依据此规定,合理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助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严保护”“高判赔”,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环境
最高法此次再次发布吉某公司等诉威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吉某公司及关联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离职后即入职,之后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专利,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
陆昱:吉某方起诉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张音: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判决,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应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
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最高法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同时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的义务,应逐项按日或者一次性支付迟延履行金。
周加海:“严保护”“高判赔”,最高法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认定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还对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制裁不正当竞争的坚定立场,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保护声音权益,促推人工智能向善发展
最高法此次还发布了配音师殷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法院认定,五被告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实施了侵害原告声音权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加海:我国以立法形式将“声音”保护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尊重,以及对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这个案子,法院依法认定,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为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行为界限,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沿着为民、向善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