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个离谱事,南宁一男子把私人充电桩“共享”给邻居,本是方便大家,还明码标价,每个月也就三四台车不定时来充电,一个月赚个200块左右。没想到,直接被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网友表示: 听罗翔老师讲过一个案例,一个私人收粮食的,被人举报被抓。检方诉讼非法经营罪,一审判了,罪名成立。后来诉到最高法,改判无罪。理由是这些私人收粮食的,没有赚取高额的利润,也繁荣了市场。理应无罪! 这种邻里之间互助、通过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好处的事,法律为什么要禁止甚至惩罚呢? 对此,各位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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