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结婚不到三天,就有人偷偷告诉他,他的妻子在婚前曾与三个男人同居过,其中时间最长的一个男人一起同居了5年多。听到这一消息,男子气得浑身直发抖,这不娶了个四婚老婆吗。一怒之下,男子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离婚,并全数退还50万元彩礼钱及小车一辆。
25万的婚车钥匙,50万的彩礼,丁小姐拿到手时,估计以为抓住了稳稳的幸福。谁知,这喜气洋洋的婚事,才三天就亮起了红灯,起因竟是一个所谓的“秘密”。
新婚丈夫周先生得知丁小姐丰富的婚前同居史后,整个人都懵了:自己眼中的贤妻,怎么到了朋友嘴里,就成了“老江湖”?
丁小姐,29岁。认识周先生前,谈过三段恋爱,并且都跟男友住过一块儿。其中最长的一段,五年多;最短的,也有大半年。去年八月,丁小姐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在机关单位上班的周先生。两人你侬我侬,干柴烈火,都觉得对方就是那个“对的人”。
感情升温快,结婚的念头也就自然而然。相处短短半年,今年二月,两人就手牵手进了民政局。周先生家底不错,为了娶媳妇,不仅买了辆25万的车当聘礼,还爽快地掏了50万现金彩礼给了丁小姐娘家。
这新婚的蜜月期还没捂热乎呢。婚后才三天,周先生跟几个许久未见的老友聚会,席间偶然听到了一个让他五雷轰顶的消息:他那位新婚燕尔的丁小姐,婚前居然跟三个不同的男人同居过。
朋友倒是确认了,丁小姐没生过孩子,可那段长达五年的同居,加上另外两段不短的经历,周先生感觉自己像是被耍了,花大价钱娶回来的,居然是个在他看来跟“四婚”没两样的女人。这口气,他怎么也咽不下。
周先生气不打一处来,回家就跟丁小姐对质。丁小姐起初还嘴硬,辩解说:“就是谈过几次恋爱,偶尔发生过几次关系,自己绝对是未婚姑娘,不认同什么‘四婚’的说法。”可在周先生摆出的一堆“证据”面前,丁小姐最终还是低头认了。
这下,周先生和他们家可炸了锅,认为丁小姐这是赤裸裸的隐瞒,必须马上离婚,车和50万彩礼也得原封不动地还回来。丁小姐自觉理亏,同意离婚,但她也有条件:婚可以离,但车和彩礼是男方自愿给的,凭什么要退?不退,这婚就耗着。
可周先生这边,如果能证明丁小姐的同居史对他来说是个天大的坎,丁小姐又故意不说,法院在判离婚时,可能会琢磨琢磨这事儿。
至于彩礼和车,法律上确实有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也说了,没领证、领了证但压根没一块儿过、或者给彩礼导致自家日子过不下去的,可以要回来。
但丁小姐和周先生这情况,证领了,也“共同生活”了三天,这就复杂了。法院得综合看彩礼数额、给钱那方的经济状况、婚姻维持了多久、有没有欺诈这些因素来定夺。那辆车,到底是彩礼的一部分还是单纯的赠与,也得掰扯清楚。
婚前同居现在确实不稀奇,大家接受度也高了不少。但这并不等于说,个人情史就得跟X光片似的,透明到底。说不说,说多少,往往看个人想法、双方沟通和信任度。
有人觉得过去是隐私,没义务全抖落出来;也有人觉得,要一块儿过日子的人,有权知道对方重要的过去,特别是可能影响感情和婚姻稳定的事。说到底,诚信是亲密关系的基石。
丁小姐选择瞒着,可能是怕失去这段感情,也可能觉得过去不该影响现在。但对周先生来说,这种隐瞒,无疑是情感上的重创和信任的坍塌。
社会上对此事的看法也五花八门。一拨人坚决站周先生,认为丁小姐这就是骗婚,婚姻基础都是假的,解除关系退钱天经地义,尤其是这彩礼数目不小,哪个家庭不心疼?另一拨人则觉得丁小姐委屈,婚前同居是个人自由,只要没犯法,就不该被当成“污点”或“黑历史”。
当然,也有中立的看法,觉得双方都有责任:丁小姐没坦诚,处理得不好;周先生婚前了解太少,闪婚本身就有风险。想解决问题,得在法律和情理间找个平衡点。
回到丁小姐和周先生的案子,法院最后怎么判,还不好说。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周先生想把彩礼和车全额要回来,恐怕有难度,除非他能拿出铁证,证明丁小姐的行为构成了足以让婚约无效或可撤销的欺诈,或者证明给彩礼的情况完全符合法定返还条件。
丁小姐虽然在道德上有点站不住脚,但她的婚前同居史本身,在法律上能不能被认定为“重大隐瞒”,并直接导致彩礼必须返还,还得看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怎么裁量。
说到底,这场婚姻的破裂,双方可能都得担点责,丁小姐不够坦诚,周先生或许也该想想,婚前对另一半的了解是不是太草率了。
这起风波也再次提醒大伙儿:谈婚论嫁,坦诚沟通和对彼此过去的理性认知有多重要。爱情或许可以轰轰烈烈,但婚姻更需要脚踏实地的经营和相互理解尊重。
面对伴侣的过去,多一份宽容理解,也许能少很多麻烦。而对自己来说,选择坦诚,不光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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